《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表驻场管理办法》(沪联产交办[2009]010号)
时间:2019-11-28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会员的权利,规范场内秩序,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履行会员相应义务的会员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驻场规定
第二条 驻场会员代表
驻场会员代表是指具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产权经纪人资格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产管办)认定的从事国有产权经纪资格的经纪人。本所以产管办每年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经纪机构及国有产权经纪人名册在册经纪人为准。
第三条 场内设置交易席位区
本所在场内设置固定统一的交易席位使用区域进行产权交易业务活动。
第四条 交易席位区的使用
为了使会员能够在场内更好地开展产权交易活动,区域内设置电脑服务设施。
1、电脑的使用。为了便于所有会员代表都能够及时、顺利的使用电脑进行业务活动,电脑仅供产权交易业务活动使用,不作其他活动使用。
2、使用方式。使用时向会员服务部专门服务人员申请使用,由服务人员负责为其开启电脑进行业务操作,服务人员并对使用人员进行使用开始、截至时间以及内容予以登记管理。对于其他使用和损坏者,进行责任追究并予以赔偿。
第五条 办公用品的使用
1、业务活动需要的纸张、合同封面、提袋等办公用品,采取适度有偿的提供方式。有需要使用者可在会员部申请,会员部予以登记,年底统一结算。会员区设置的传真机,供接发传真使用。
2、餐券的使用
会员代表驻场期间,每个单位每天可使用2张午餐券,由本人签字申领,无需为他人代领。委托方及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午餐,由相关会员单位予以解决。
第六条 客户的接待
场内代表接待来访客户,请在三楼咖啡吧予以接待。
第七条 区域的卫生
会员代表驻场期间,要保持场内清洁。
第八条 请场内代表自觉遵守本所有关规定,并配合场内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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