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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主办单位:中产智投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拍卖会员管理办法》(沪联产交[2009]015号)

  时间:2019-1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的拍卖活动,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上海产权交易市场拍卖试行规则》,制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拍卖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所拍卖会员的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所根据本《管理办法》对拍卖会员进行管理,包括拍卖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恢复及终止等。拍卖会员相关资料按规定输入本所“会员档案式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本所官方网站公开披露。

第二章 拍卖会员申请条件

第四条 拍卖机构依其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和业务需求,可以向联交所提出成为拍卖会员的申请。本所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拍卖机构,经审核批准后接纳其为拍卖会员。

拍卖会员需从事企业国有产权拍卖业务的,应当经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选择确定。

第五条 申请成为联交所拍卖会员的拍卖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产权拍卖经营范围;

(二)拥有2名以上熟悉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专业人员;

(三)拥有A级以上拍卖资质;

(四)执业规范,无违规从业记录;

第六条 申请成为联交所拍卖会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登记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单位简介;

(五)公司章程;

(六)关于申请本所拍卖会员资格的决议、决定类文件;

(七)A级以上拍卖资质证明;

(八)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拍卖会员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书,提交拍卖会员申请材料;

(二)会员服务部对申请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核后,由本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纳申请机构为拍卖会员;

(三)申请机构被接纳为拍卖会员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交纳规范运行保证金和拍卖会员年费;

(四)申请机构交纳规范运行保证金和拍卖会员年费后,正式取得拍卖会员资格,可以在场内从事拍卖业务;

(五)拍卖会员需从事国有产权拍卖业务的,应当经市产管办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选择确定。

第三章 拍卖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拍卖会员的权利:

(一)取得本所拍卖会员资格的拍卖机构,可以与产权出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委托合同,主持拍卖业务,参与拍卖活动;

(二)经选择确定的拍卖会员,可以从事企业国有产权拍卖业务;

(三)享有本所提供的业务培训服务;

(四)享有本所提供的信息服务。给予拍卖会员本所网站登陆权限,收集并发布业务信息;

(五)享有本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 拍卖会员的义务:

(一)应当接受本所的协调、监督和指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从事产权拍卖活动;

(二)拍卖会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交纳规范运行保证金、年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拍卖会员不得发生以下情形: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权交易主体不具备产权转让主体资格,或不具备产权受让必要条件,仍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并完成交易,从而引起纷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二)不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示制度或竞价交易原则,扰乱、操纵产权交易市场的;

(三)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违规在产权交易市场外从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买卖的;

(五)非法经营,损害本所形象或造成本所损失的;

(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而不听劝导,扰乱产权交易市场工作秩序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致使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处或省级以上媒体批评的。

第十一条 拍卖会员基本信息的变更:

(一)拍卖机构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等情形涉及拍卖会员信息变更的,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经核准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产管办通报备案;

(二)拍卖会员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书面报告,本所记入档案,并向市产管办备案。

第四章 拍卖会员资格中止

第十二条 拍卖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中止其拍卖会员资格:

(一)涉及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

(二)拍卖会员不按规定交纳年费和规范运行保证金的;

(三)涉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拍卖会员资格中止期为10个工作日。拍卖会员资格中止期间,不得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拍卖业务。

第十四条 拍卖会员资格中止情形消除后,经本所同意可以恢复拍卖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拍卖会员资格被中止或恢复,本所将向市产管办通报备案,并在本所网站公示。

第五章 拍卖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六条 拍卖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员资格,不再从事产权交易市场拍卖业务。

第十七条 拍卖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其拍卖会员资格:

(一)拍卖会员的法人资格自然消亡的;

(二)拍卖会员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触犯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情节恶劣需要终止拍卖会员资格的;

(四)拍卖会员在从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受到相关政府部门查处,需要终止拍卖会员资格的;

(五)拍卖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仍不交付年费的;

(六)涉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需要终止拍卖会员资格的。

第十八条 拍卖会员资格被终止,其此前所交付的年费不予退还,除拍卖会员有违法违规情形并给本所或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外,本所将原额退还规范运行保证金。

第十九条 拍卖会员资格被终止,本所将向市产管办通报备案,并在本所网站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异地拍卖机构为A级资质以上,且具有一定市场客户资源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主要条件,申请成为本所拍卖会员。本所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产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如本所有不作为或不当作为而损害拍卖会员权益的,拍卖会员可以提出批评,可以向有关方面举报。

第二十二条 拍卖会员如与本所发生纠纷,经协调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产管办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部门为本所会员服务部。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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