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沪联产交[2005]063号)
时间:2019-11-28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产权交易服务工作,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中央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或由国家财政部行使资产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
一、中央企业以其集团总公司或下属机构、公司加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享有上海联交所执业会员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中央企业成为上海联交所会员后,以自营会员身份进入上海联交所交易系统,按照上海联交所有关交易规则,直接操作其所在企业的产权出让、受让业务。在取得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认可的产权经纪资格后,可以从事代理业务。
三、中央企业在上海联交所操作产权交易业务,应按照《上海联交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向上海联交所缴纳相应费用。
四、中央企业尚未办理入会手续的,其各级企业的产权交易业务应通过上海联交所会员或签约的外地产权交易机构代理。
五、上海联交所中央企业项目交易服务部具体负责中央企业会员的资格审查,会员服务部负责办理入会和交易权限以及交易人员管理。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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