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批复
时间:2019-12-09湖北省产权交易所:
你所提请修改《<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的请示》(鄂交产【2003】10号悉。省物价局制定的产权交易收费标准试行以来,对培育和发展我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收费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加快推荐产权市场建设、推动产权有序流转,经研究,现将产权交易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产权交易鉴证收费,按每宗产权交易资产总额采取分档累进法向交易双方收取,其标准为:
成交资产总额 收费标准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 5000元
101-1000(含1000万元) 3%
1001-2000(含2000万元) 2%
2001-5000(含5000万元) 1%
5001万元以上 0.5%
以上收费包括提供信息、咨询公证、变更过户等服务。
二、产权经纪服务费是指由中介经纪人按受交易双方委托提供多项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受理、委托、策划方案、专业分析报告等,具体收费标准由经纪人与委托双方按工作量大小协商确定。
三、通过产权交易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每项可收取信息发布费100元。
四、举办产权经纪人培训班时,可据实收取课时,教材等成本费用。
五、各市、州产权交易机构,凡符合《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超过省定的收费标准的原则,具体核定,确定超过省定收费标准的,必须报省审批。
六、收取产权交易鉴证服务费应坚持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收费,强制服务。
七、产权交易鉴证收费属重要服务价格收费,收费部门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八、以上收费标准自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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