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来源: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0-31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在联交所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
第三条 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联交所按照信息披露公告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第四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权重报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五条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采取多次报价、一次报价、开放式报价等方式。联交所按照产权转让网络竞价相关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拍卖方式的,联交所按照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联交所按照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的,联交所按照权重报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涉及标的企业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联交所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执行。
第七条 联交所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签订交易合同。
第八条《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四)产权转让的方式;
(五)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六)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 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条 交易双方一般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合同提交至联交所,并将交易服务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第十条联交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以及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联交所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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