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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主办单位:中产智投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来源: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0-31

(2018年制定,2020年6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公告的约定向联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联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联交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第四条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联交所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联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五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联交所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第六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七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汇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联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汇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汇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联交所的结算账户,联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产权转让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到联交所办理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联交所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转让方应在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联交所提交交易价款支付通知书,联交所应当在收到交易价款支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第十条 产权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联交所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十一条 联交所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交易价款的利息。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次日起至合同生效当日,交易价款的利息归受让方所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至交易价款从联交所划出当日,交易价款的利息归转让方所有。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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