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来源: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0-31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联交所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联交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联交所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联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条 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情形时,联交所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第三条规定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条 联交所不对转让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机构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八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加盖联交所印章。
第九条 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次日起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联交所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凭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2日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小程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公众号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咨询
010-63973858
(工作日:9:00-17:00)
电话

行业数据、项目推广等商务合作
合作
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