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来源: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0-31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受理行为,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可以实行委托代理制。转让方可以自主选择联交所经纪机构等受托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包括预披露和正式披露。
转让方向联交所提出预披露或正式披露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以下简称《预披露申请书》)、《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以下简称《正式披露申请书》)及《信息披露公告》等相关纸质附件材料,委托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第四条《预披露申请书》、《正式披露申请书》应当明确转让方及其受托机构与联交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对《预披露申请书》、《正式披露申请书》及《信息披露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的纸质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转让方受托机构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披露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预披露申请书》或《正式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联交所依规定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登记的决定,予以受理登记的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
第八条 联交所在受理信息披露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联交所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通知》或《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通知》,并发布《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联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其进行调整。
第九条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八)对转让标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能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在信息披露前应完成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充分披露对转让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三)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可以采用网络竞价、权重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选择权重竞价、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权重指标、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四条 转让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相关事项。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30%。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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