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非公交易业务操作指引
来源: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1-02第一条 为促进非公交易业务发展,明晰交易流程,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总规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展的非公交易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开展非公交易业务要守住风控底线。
第四条 发布交易公告环节,转让方或增资方仅要求发布正式公告的,可不再发布预公告。
第五条 信息披露公告一般包括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情况、须披露的重大事项、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的选择、保证金的设置、资金结算方式以及信息发布期限等内容;具有支付能力的转让方或增资方可以在交易公告中披露对完成撮合行为的合法中介机构支付相应报酬。
第六条 转让方可以在交易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进行特殊要求。
第七条 转让方或增资方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定交易保证金金额,设定金额上限不受交易底价30%限制。
第八条 转让方或增资方应当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微信、短信形式将对意向受让方或意向投资人的资格确认意见告知联交所。
第九条 交易各方可以自行约定交易标的期间损益的归属。
第十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次日起至合同生效当日,交易价款的利息归受让方所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至交易价款从联交所划出当日,交易价款的利息归转让方所有。
交易双方对交易价款的利息归属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联交所根据交易规则向交易各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二条 增资方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向联交所提交增资专项报告、近三年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增资方应当向联交所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作为增资定价依据。
第十四条 增资方可以不对企业估值情况进行公告,由投资人自行进行价值分析。
第十五条 登记投资意向时,意向投资人应当向联交所书面承诺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登记投资意向后,增资方可以直接选择确定投资人,签订增资协议,不再组织择优活动。
第十七条 增资方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综合评议作为择优方式的,谈判小组及综合评议小组可以全部由增资方代表组成,增资方可以选择是否聘请外部专家。
第十八条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非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物权交易操作指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债权交易规则》等联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联交所现行相关业务规则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联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非公产权交易操作指引(暂行)》(沪联产交﹝2020﹞66号)同时废止。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8日



010-63973858
(工作日:9:0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