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项目意向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试行)
来源: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1-02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项目意向信息披露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向信息披露项目转让方或增资方(以下简称意向信息披露方)应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意向信息披露项目通过联交所经纪机构等受托机构代理的,受托机构应对其代理的意向信息披露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予以核实。
第三条 意向信息披露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意向信息披露申请书》;
2.联交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项目意向信息披露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一年,信息披露期限自项目在联交所网站意向信息披露之次一工作日起算。
第五条 意向信息披露方在意向信息披露期间需变更披露信息的,经重新申请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披露,信息披露期限重新计算。
第六条 意向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投资方或其受托机构可以查阅意向信息披露方同意提供的转让标的(增资方)相关资料,如有其他信息查询或尽职调查需求,可与意向信息披露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项目意向信息除在联交所官网披露外,意向信息披露方另外要求进行推介或采用定向意向信息披露方式的,可就特别要求事项在委托代理协议或相关服务合同中提出,并另行确定相应费用。
第八条 意向信息披露方和意向投资方在意向信息披露期间,不得自行进行场外交易。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意向信息披露期间或意向信息披露结束后,如项目转为正式披露项目,意向信息披露方应按有关交易规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项目意向信息披露操作规则(试行)》(沪联产交〔2013〕3号)不再执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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