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转让开放式报价操作细则(试行)
来源: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1-0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产权转让中的开放式报价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联交所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及转让方要求,采取开放式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选择采用开放式报价的,在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后,由联交所依据产权转让公告和《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方案(开放式报价)》(以下简称《竞价方案》)的相关约定,在报价期内可随时接受竞买人报价,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网络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第四条 联交所是开放式报价的组织人,应当为开放式报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开放式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转让方、竞买人委托受托机构的,受托机构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网络竞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组织人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开放式报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开放式报价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转让方选择以开放式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在提交转让信息披露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竞价方案》。
《竞价方案》主要包括开放式报价期时间安排、加价幅度和相关责任声明等,且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所载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六条 竞买人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限内依据相关交易规则提交产权受让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取得报价资格。
竞买人应当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人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竞买人一经获得报价资格,即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动态递增报价。系统显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金额和所有有效的报价记录。系统对各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时间段内可提交的有效报价次数不做限制。
第八条 开放式报价由定时报价期和连续报价期组成。
定时报价期起始时间一般为信息披露时间;定时报价期结束时间一般不早于信息披露期满日期次工作日的下午3时;定时报价期结束即进入连续报价期。
连续报价期可由多个连续报价周期组成,每个连续报价周期一般不少于90秒钟。连续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连续报价周期;在一个连续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人即成为受让方,该最高有效报价即为转让标的成交价格。
开放式报价期间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网络竞价活动终止,各竞买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和《竞价方案》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涉及法定优先购买权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产生最高报价的竞买人在当前最高报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报价,产生最终市场价格,该价格即为行权价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联交所股东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和《竞价方案》的有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十条 组织人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竞价方案》的约定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3日



010-63973858
(工作日:9:0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