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
来源: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1-02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中的争议调解行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争议,是指在联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因交易一方当事人或与产权交易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存有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矛盾或纠纷。
本细则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因产权交易争议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主体;争议指向的对方为被申请人。
第三条 申请人认为在联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中,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规违约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联交所提出调解申请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产权交易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权交易市场规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申请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实施。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确需联交所组织调解的,应向联交所提交书面申请。联交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在争议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调解争议事项。
可以向联交所提出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对信息披露内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确定及交易方式选择等有异议的争议事项;
(二)对交易相对方涉及违规行为的争议事项;
(三)对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争议事项;
(四)联交所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争议事项。
第六条 申请人自行或委托受托机构提出争议调解申请。如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联交所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受托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联交所应当自收到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 如争议各方均接受调解的,可由联交所约请争议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完成调解程序。因争议各方未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或不愿意接受调解的,调解终止。
第十条 争议各方如签订调解协议的,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争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项;
(三)调解方案。
第十一条 在产权交易争议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请求或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隐匿、伪造证据。申请人未能在联交所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争议调解申请。
第十二条 因当事人违规以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争议调解协议,影响产权交易正常进行, 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企业增资、物权、债权等争议调解操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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