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司法拍卖业务规则
来源: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时间:2022-11-1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受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为规范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实施的司法拍卖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负责全区各级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机构,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操作规范和运行规则为司法拍卖提供服务;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进行司法拍卖活动。
第四条 司法拍卖活动的参与主体包括委托法院、中心、拍卖机构、竞买人、买受人。司法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在中心参与司法拍卖活动的各方主体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进行司法拍卖活动,并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由中心组织开展的司法拍卖活动统一采用电子竞价方式,并应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电子竞价系统进行。
第六条 中心和拍卖机构工作人员在拍卖活动中,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中心和拍卖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拍卖工作中知悉的秘密、竞买人信息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
第二章 委托进场
第八条 委托法院将《司法拍卖委托书》送达拍卖机构,同时抄送中心。
第九条 拍卖机构自收到《司法拍卖委托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委托要求,制定拍卖计划和制作《司法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文件。拍卖机构应在《司法拍卖公告》制作之前,与中心办理进场交接手续,沟通项目情况,商定电子竞价参数,商定拍卖佣金收取标准,并向中心提交司法拍卖相关资料。
司法拍卖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确定依法拍卖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拍卖标的物的有效评估报告;
(三)填写《标的物基本情况表》;
(四)其他因司法拍卖需要接收的资料。
上述资料提交时间不得晚于《司法拍卖公告》发布之日,且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需要加盖拍卖机构公章。
第十条 中心在公告期间履行以下职能:
1、提供交易咨询服务;
2、组织标的物的勘验;
3、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4、提供交易资金帐户。
拍卖机构在公告期间履行以下职能:
1、提供交易咨询服务;
2、组织标的物的勘验。
第十一条 《司法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文件应报委托法院审查,拍卖机构应在《司法拍卖公告》审定完成后,1日后抄送中心。
第十二条 对于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拍卖标的物拍卖时,委托法院应当在拍卖会召开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第十三条 司法拍卖应设置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拍卖底价或保留价的5%,不得高于拍卖底价或保留价的20%。
第三章 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受托拍卖机构自委托法院审定《司法拍卖公告》之日起3日内应按照以下要求刊登公告,报刊费用由拍卖机构承担:
(一)拍卖公告应当在自治区高院指定的标的所在盟市报刊发布(指定报刊详见附件1);
(二)拍卖标的物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相应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三)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应当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中选择1家以上发布。
第十五条 在报刊上刊登拍卖公告的,应当刊登在报刊明显、醒目的位置,不得刊登于报页中缝或其他不醒目的地方,公告尺寸应不小于6*8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会召开的时间;
(二)拍卖标的物保证金数额;
(三)拍卖标的物整体或分零拍卖方式;
(四)拍卖标的物展示的时间、地点;
(五)委托法院指定的交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和账号;
(六)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七)委托法院监督电话;
(八)拍卖机构名称及联系电话;
(九)中心名称及联系电话;
(十)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对拍卖底价或保留价低于100万元的未成交标的再次拍卖,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以仅刊登提示性公告。
第十七条 中心应当在收到《司法拍卖公告》次日起在本中心网站上全文发布。
第十八条 公告发布期限:信息发布时间应当以在报刊登载公告之日为起始日。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第十九条 拍卖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委托法院批准并审核确定变更内容,在原渠道重新发布拍卖公告,重新发布公告的,公告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中心认为需要在其它媒体上公告以加强推介效果的,其公告费用由中心承担。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可以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请,其公告费用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司法拍卖非经委托人民法院特别许可,不得在节假日期间发布拍卖公告和召开拍卖会。
第四章 标的推介
第二十三条 拍卖标的物推介由拍卖机构和中心共同负责,推介工作应有书面记录,记载推介方式、渠道及实际效果。在电子竞价活动结束3日内分别整理并形成推介情况说明报委托法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拍卖机构和中心接受意向竞买人咨询,引领意向竞买人到实地查看拍卖标的物,对意向竞买人应当分别组织勘验并注意竞买人信息保密。
第五章 受让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中心负责竞买人的报名申请和登记工作。拟参加竞买的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心提出竞买申请,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凭委托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不交纳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竞买人进行竞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买申请书》。
(二)竞买人主体资格证明:
1、自然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供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手续。
(三)拍卖标的物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提供支付拍卖价款能力的证明。
(四)中心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中心应当在收到竞买人申请材料1日内,按照拍卖公告要求的条件,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核。资料不齐的,要求在竞买登记截止日后1日内补齐。
审核合格且保证金到账,中心向竞买人发送《竞买人资格确认通知书》及《拍卖须知》、《电子竞价规则》等文件,并在对其进行电子竞价系统培训后发放电子竞价账号和密码,竞买人向中心签署《网络竞价账号信息通知单》。中心与竞买人签订《电子竞价协议书》,拒不签订《电子竞价协议书》的,竞买人资格归于消灭。
审核不合格的,中心口头说明理由,退回申请资料及竞买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特殊资产的竞买人资格条件有特别要求的,中心于拍卖会召开前1日将竞买人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对竞买人资格提出的异议,由委托法院审查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电子竞价协议书》及《拍卖须知》中应当约定“竞买人交纳了保证金,即承诺以不低于拍卖底价(或保留价)应价,否则如本次拍卖流拍其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若有其他竞买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的条款。
上述约定条款在签订协议时,应当在《电子竞价协议书》及《拍卖须知》中以醒目的方式注明。中心和受托拍卖机构应向竞买人说明该约定的含义及违反该约定的法律后果,拍卖时主持人应当宣布该条款。
竞买人拒不签订《电子竞价协议书》的,其竞买人资格归于消灭。
第三十条 竞买人在拍卖机构、中心订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约定后不参与竞买导致流拍,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违约金的,在扣除本次拍卖竞买人应支付的拍卖佣金后,剩余部分上缴委托法院。
第三十一条 中心、拍卖机构应当对竞买人参与竞买活动的相关信息和登记的竞买人信息在电子竞价活动结束前进行保密,包括竞买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竞买人的报名资料保密期限从竞买人报名之日起到拍卖活动结束时止。
第六章 组织竞价
第三十二条 委托法院派工作人员到拍卖会现场监督拍卖或同步网络监督,并有权对影响拍卖的事项或突发事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中心对其场内提供的电子竞价设备及时提供技术服务,维护场所秩序,保证场内设备运行畅通。
第三十四条 拍卖机构负责主持电子竞价活动,其拍卖师应当于电子竞价活动开始30分钟前到达指定拍卖场所,宣读《拍卖须知》、宣布拍卖活动开始、结束和暂停。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仅有一人时,承诺报价不低于拍卖保留价或底价的,竞买活动如期举行。
第三十六条 司法拍卖中优先购买权人应当全程参加电子竞价,并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权行使方式参照《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司法拍卖电子竞价规则》执行。
委托法院已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优先购买权人未按规定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或未参与电子竞价,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七条 中心应对现场电子竞价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后刻录光盘,一式两份,同时中心服务器备份一份。
第三十八条 电子竞价结束后,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竞买报名情况、买受人资料、推介情况说明、《电子竞价记录单》、《竞价信息汇总表》、录音录像制品(光盘)等转交拍卖机构。拍卖机构应在电子竞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机构应在电子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法院提交上述材料及拍卖成交报告,并同时向中心提交一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予以备案。
拍卖成交报告应当包括:接受拍卖委托情况,拍卖公告情况,拍卖须知,推介情况说明,电子竞价记录,竞价信息汇总,成交确认书等详细情况及相关附件。
拍卖未成交的,中心在公告期届满后2日内将推介情况说明、受让登记情况说明交拍卖机构;拍卖机构自公告届满后3日内向委托法院提交流拍报告。
拍卖流拍报告应当包括:接受拍卖委托情况,拍卖公告情况,拍卖须知,推介情况说明,拍卖结果,流标原因分析等详细情况及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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