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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主办单位:中产智投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评审暂行规则

来源: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时间:2022-11-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6号令)、《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7]110号)等政策法規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暂行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进行的利用综合评审的方法组织的产权竞价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心是综合评审活动的组织者,为综合评审活动提供相关组织、策划服务,执行本规则,维护综合评审活动的正常秩序。综合评审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中心及其他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综合评审活动,是指产权转让方将产权转让信息通过中心公开发布后,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中心依据相关约定和项目具体情况,经与转让方协商,采用综合评审方式实施产权转让,即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根据转让产权所涉及的受让价格以及价款支付方式、职工安置、财务方案、企业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参评文件》进行评审打分,并确定得分最高者为受让方的方式。

第五条 综合评审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合法合规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综合评审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产权转让方委托中心进行产权转让时,应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交易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产权转让方就转让标的委托中心公开发布公告应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在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应按照《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公告要求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交纳认购保证金。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一般可以适用综合评审方式:

(一)转让方为寻求战略合作伙伴,转让部分股权的产权交易项目;     

(二)以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增资引资的项目;

(三)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较复杂的产权交易项目;

(四)对受让方资格及受让条件提出较多必要条件的产权交易项目。

(五)其他非价格为唯一因素的复杂产权交易项目。

(六)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综合评审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中心应当根据产权标的涉及的各项综合因素,对转让方所设定的分数权重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评审标准一般应包括产权受让价格、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技术支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规划等内容。其中,产权受让价格、职工安置的分值权重一般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评审委应由转让方代表、行业专家、财务、法律专家、劳动保障等相关方面人员组成,成员数量为5人(含)以上的单数。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委成员。
    评审委专家成员由中心根据产权标的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从相关机构或部门聘请。

第十二条 评审委成员与意向受让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三人如认为评审委成员与意向受让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中心书面提出回避要求,由中心决定评审委成员是否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参评文件》的有效性由评审委审议,并以半数以上通过的表决方式决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参评文件》无效:

(一)《参评文件》未完全响应公告或《参评须知》约定的出让条件的;

(二)竞买价格低于公告或《参评须知》设置的底价的;

(三)《参评文件》在提交时未按规定进行密封的;

(四)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的;

(五)评审委认为《参评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评审委成员根据公告或《参评须知》确定的评审内容及标准,对有效的《参评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打分。中心负责汇总并公布评审结果。得分最高者即为受让方。
    评审委在评审过程中行使独立评判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评审期间,转让方、评审委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泄露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信息。

第十五条 中心、转让方应当对意向受让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予以保密。
    意向受让方及其受托会员应当对在综合评审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评审活动终止:

(一)综合评审程序履行完毕、项目成交的;

(二)《参评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提交《参评文件》的意向受让方没有或者少于公告、《参评须知》规定数量的;

(三)提交的《参评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综合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十七条 综合评审活动因上条第(二)款终止后,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时,自动转入协议转让程序;综合评审活动因上条第(三)款终止后,由转让方重新审批并确定后续相关事宜;综合评审活动因上条第(四)款终止后,待导致综合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之情形消除后,经转让方同意,由中心进行重新组织。

如果意向受让方已在中心进行登记并缴纳认购保证金,但无故未按期提交《参评文件》的,其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将按照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合同的约定转为违约赔偿金,由中心直接支付给转让方。

第十八条 产权转让综合评审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其他意向受让方串通或者排挤其他意向受让方、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转让方或者其他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的;

(二)意向受让方弄虚作假,扰乱综合评审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评审委、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综合评审程序公正性的;

第十九条 如意向受让方在综合评审过程中有上条所述之情况的,中心有权取消其参与资格。

第二十条 综合评审程序履行完毕、项目成交后,已确定的受让方所交纳的认购保证金抵作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报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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