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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主办单位:中产智投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实施办法

来源: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时间:2022-11-14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各类产权竞价转让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中心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即具有拍卖资质的中心经纪会员机构、各级财政遴选的拍卖机构以及其他合作拍卖机构。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拍卖规则以及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五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转让方确定采取拍卖方式转让项目,应当与中心建立委托关系,并与执行拍卖的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同时将委托合同提交中心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自行或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中心提出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中心公开发布转让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转让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公告期;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
  (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规则及说明;
  (七)拍卖的特别事项。
  第九条 中心应当对转让方或其经纪会员和拍卖机构提交的转让公告、拍卖公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中心应当依据中心交易规则在报刊及中心网站公开发布转让公告;拍卖机构可以同时在其他报刊和行业网站发布拍卖公告,公告主体内容应当与中心公告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条 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自行或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查阅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拍卖机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或与其受托经纪会员共同到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自行或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十三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受理竞买登记时向意向受让方说明拍卖实施的规则和要求。
  第十四条 国有产股权项目,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竞买登记截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竞买登记的有关情况告知中心,并将意向受让方登记的相关材料一并转交中心。
   中心按照资格确认的有关程序确认意向受让方的竞买人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

实物资产项目,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在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且按照公告要求审核后,可直接确认意向受让方的竞买人资格。
    第十五条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转让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拍卖机构主持拍卖。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不再举行拍卖,由中心按照转让公告的约定组织实施交易。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转让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中心按照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或者终结交易。
  第十六条 国有产股权项目的竞买人应当在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足额交付交易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取得合法竞买资格。
  竞买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丧失竞买资格。
  第十七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竞买人已经委托经纪会员代理的,应当与经纪会员共同参加拍卖。
  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八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九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二十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当场与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交易相关法律文书,办理转让有关手续。
  中心应当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拍卖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交中心存档。资料为复印件的,拍卖机构应加盖拍卖机构印章。
  第二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应当按照中心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心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买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应当在拍卖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当根据产权交易文件的审核情况和交易价款结算情况,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五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拍卖过程中,应当接受中心的指导,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产权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范。
  转让方、竞买人、买受人、拍卖机构、经纪会员在拍卖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转让方与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按照过错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放弃受让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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