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实物资产交易市场询价操作细则
来源: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时间:2022-11-14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国有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的“市场询价”活动,根据中心相关业务交易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场询价”是指中心公开广泛发布项目询价信息,通过市场发现价格,为委托方提供定价依据,协助确定底价的程序。
第三条 委托方可以委托中心组织开展“市场询价”的项目包含如下几种情形:
(一)挂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机动车、机器设备、物资等国有实物资产项目,在中心首次或多次挂牌后仍未成交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报废资产项目。
第四条 委托方在取得原批准单位同意开展“市场询价”的批复意见后,须书面委托中心开展“市场询价”工作;如该批复意见表明同意以询价结果的最高有效报价作为挂牌底价直接转让的,则无须再履行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程序。
第五条 市场询价信息应当在内蒙古产权交易网、行业网站或标的所在地发行量较大的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场询价信息的发布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在报刊上登载的市场询价信息内容主要是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并注明查询详细信息的中心网站地址和查询方法。
第八条 在市场询价信息公告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应按中心要求交纳询价保证金并报价,在征求委托方意见后最高有效报价将作为挂牌底价。
市场询价公告期限届满后1个工作日内,中心将市场询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方。
第九条 委托方应在收到中心书面说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如委托方不同意或中心未在规定时限内收到委托方原批准单位批复意见的,则中心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询价保证金原渠道无息退还。
第十条 委托方原批准单位同意以市场询价结果的最高有效报价作为挂牌底价进行公开转让的,则中心履行正式挂牌程序。
第十一条 如市场询价公告期结束后进入竞价程序的,则该询价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不足竞价保证金的差额部分无需补足,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则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第十二条 在市场询价公告期间按照中心要求交纳询价保证金并报价的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网络竞价的,在同等条件下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享有优先受让权。存在两个及以上享有优先受让权人的,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
第十三条 中心组织的采购、招租等其他适合用询价方式确定底价的项目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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