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来源: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1-17第一条 为规范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以下简称“重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在重交所网站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
第三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的期限。
信息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
第四条 重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包括产权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事项等。
第五条 信息披露时间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六条 正式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可按公告要求到重交所查阅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
第七条 正式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不少于5个工作日;也可以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的,每次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重新进行信息披露。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转让方应当获得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十条 正式信息披露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申请和有关材料后,重交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第十一条 中止期限由重交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重交所可在信息披露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
如恢复信息披露,在重交所网站上的累计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披露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正式披露信息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且该情形无法消除时,重交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终结信息披露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终结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中止或终结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重交所在其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重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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