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来源: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1-17第一条 为规范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以下简称“重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正式披露期,向重交所提交以下材料,确认已知晓信息披露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通过网上报名的,按照网络系统的提示填写和上传):
(一)受让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重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意向受让方对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重交所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 重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
第六条 重交所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审核意向受让方交易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遵守交易规则作出承诺;
(二)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
(三)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对其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作出承诺;
(四)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信息正式披露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重交所向转让方出具交易资格确认意见,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意见反馈转让方。
未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项目,转让方可授权重交所直接进行交易资格确认。
第八条 转让方在收到重交所作出的交易资格反馈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对意向受让方交易资格有异议的,应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重交所的反馈意见。
第九条 重交所与转让方对交易资格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十条 转让方或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作出交易资格确认意见后,重交所将交易资格确认结果通知意向受让方,并同时抄送转让方。
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正式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交至重交所指定账户,未按规定交纳的,视为放弃交易资格。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重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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