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来源: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1-17第一条 为规范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以下简称“重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公告的约定向重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其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重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受让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交易资金原则上统一通过重交所指定结算账户进行收付。
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重交所结算的,转让方应向重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四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交易双方须提前通知重交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六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七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重交所的结算账户,重交所在收到后及时通知转让方;
(二)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凭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到重交所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交易价款符合划出条件的,重交所在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划出。
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重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在重交所网站公示。重交所在收到交易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条 本细则由重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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