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来源: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1-17第一条 为规范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以下简称“重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重交所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重交所公开信息披露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至重交所指定账户,且交易双方付清交易服务费用后,重交所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领取。
第四条 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重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重交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七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加盖重交所印章。
第八条 重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次日起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重交所确认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的,产权交易凭证予以撤销。
第十条 本细则由重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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