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规则
来源: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1-17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重交所”)进行的企业增资行为,促进资本市场化配置,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增资,是指法人企业(以下简称“增资企业”)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重交所公开发布增资信息,征集投资意向并择优确定投资方,实现资本增加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增资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交易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受理增资申请
第四条 增资企业向重交所提出增资信息披露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增资信息披露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公司章程;
(四)增资方案、内部决策文件和有权机构批准文件;
(五)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国有增资按规定须提供的提供);
(六)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增资企业负责。
第五条 重交所在接收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增资企业提交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核。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重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增资企业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增资信息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增资企业应按重交所的审核意见予以调整。
第六条 增资信息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增资信息公告中应当明确何种情形下需对投资方进行遴选及具体遴选方式。
遴选方式包括竞价、竞争性谈判及综合评议等,可单独或组合运用。
第八条 增资企业可在增资信息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要求,明确交易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由增资企业自行设定,一般不超过拟募集资金总额的30%。
第三章 发布增资信息
第九条 增资信息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重交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
第十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的,可以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延长信息披露时间,每次延长不少于5个工作日;也可以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变更信息披露内容后按相关规定重新披露。
第四章 登记投资意向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投资方可到重交所查阅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增资企业应当接受意向投资方的咨询。
第十二条 意向投资方有意投资的,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向重交所提交以下材料(通过网上报名的,按照网络系统的提示填写和上传):
(一)投资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符合增资信息公告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增资信息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由意向投资方负责。
重交所对意向投资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意向投资方可按增资信息公告约定对增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增资企业对此作出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期限、保密协议的签订、诚意金的交纳等,意向投资方应予遵从。
第十四条 重交所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在信息披露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投资方的登记情况及审核意见反馈增资企业。
第十五条 增资企业在收到重交所作出的交易资格反馈意见后,一般情形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意向投资方的交易资格进行确认,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增资企业对意向投资方交易资格不予确认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增资企业认为有必要的,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需要其补充相关材料的,意向投资方应予配合。
第十六条 增资企业作出交易资格确认意见后,重交所将交易资格确认结果通知意向投资方。
增资企业在增资信息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投资方应在规定时限内交至重交所指定账户,未按规定交纳的,视为放弃交易资格。
第五章 确定投资主体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期满,根据征集到的意向投资方情况和公告约定,需要进行遴选的,重交所协助增资企业按公告约定的方式开展遴选活动。
第十八条 遴选结果产生(无需进行遴选的,意向投资方取得交易资格)后,重交所在1个工作日内向增资企业发出增资结果确认意见函。
增资企业在收到增资结果确认意见函后应及时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选定投资方。
第十九条 投资方确定后,增资企业应及时函告重交所并组织增资有关各方签订增资协议。
第二十条 增资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增资协议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各方应当将增资协议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重交所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一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重交所提供相应的资金结算服务并负责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投资方应提前通知重交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相关约定处理;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二十四条 通过重交所结算的交易价款,符合划出条件的,重交所在2个工作日内向增资企业划出。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五条 增资协议生效,且重交所交易服务费用结清后,重交所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本规则所称交易凭证,是指重交所为交易12各方出具的证明通过重交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二十六条 企业增资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增资协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重交所应当在增资协议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重交所出具交易凭证次日起将交易结果通过重交所网站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增资企业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交易相关方可以向重交所申请调解,按重交所相关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按重交所相关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涉及相关通知事项,重交所通过电话、快递、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真、短(微)信等方式予以通知,具有同等效力。交易各方须确保提交材料中相关信息填报准确、接收畅通。
第三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增资企业、意向投资方、投资方和中介机构向重交所提交的全部资料,重交所留存归档。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及相关操作细则、实施办法等涉及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四条 交易各方应当按照重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在重交所网站公示。
第三十五条 通过重交所征集投资人发起新设企业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重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增资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010-63973858
(工作日:9:0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