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综合评议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1-1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重交所”)采取综合评议方式择优确定投资方进行增资的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增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评议,是指增资信息正式公告期满后,在重交所组织下,评议小组根据增资信息正式公告中公布的权重分值体系,对意向投资方的竞投文件进行综合评定,以分值确定投资方的方式。
第三条 重交所是综合评议活动的组织方,负责综合评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综合评议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综合评议程序
第五条 增资企业选择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确定投资方的,应在《增资信息披露申请书》中明确权重分值体系,并于增资公告中一并披露。
第六条 权重分值体系由权重指标和指标分值构成。增资企业应当根据增资条件所涉及的各项综合因素,合理设定权重指标及各指标的分值。
权重指标一般包括投资报价、资质、资信、资源、财务能力、市场地位、相关承诺及保证措施等。权重指标一般应采用定量指标,确需采用定性指标的,应当符合内容明确、可操作的原则。
投资报价包括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投资报价的指标分值一般不低于总指标分值的50%。
第七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根据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情况,需采取综合评议方式的,增资企业应当在产生合格意向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综合评议实施方案并提交重交所。
第八条 综合评议实施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评议的时间、地点、工作流程;
(二)确定投资方及其认购数量、增资价格的规则及方法;
(三)对竞投文件形式及内容的要求(其中内容主要包括合格意向投资方承诺函、报价单、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及增资条件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说明、增资企业要求响应的其他内容等);
(四)综合评议活动中止或终结的情形等。
第九条 重交所对增资企业提出的综合评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发出综合评议实施方案。
第十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增资企业对综合评议实施方案有关事宜进行澄清。该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重交所,由重交所以书面形式转递增资企业。
增资企业也可主动对已发出的综合评议实施方案进行澄清,确有必要时,可以对已发出的综合评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澄清、修改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重交所,由重交所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合格意向投资方。
增资企业对综合评议实施方案的澄清或者修改作为综合评议实施方案的组成部分,与原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准,但不得与增资公告中披露的内容相冲突。
第十一条 综合评议实施方案应为合格意向投资方编制竞投文件预留必要的时间,自合格意向投资方收到综合评议实施方案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增资企业对综合评议实施方案进行澄清或修改,可能对竞投文件的编制造成重大影响的,预留给合格意向投资方的补充响应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足上述时间的,应顺延响应截止时间,必要情况下,综合评议中的其他时间节点相应延后。
第十二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应按照综合评议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格式等要求编制竞投文件。竞投文件应当对综合评议实施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十三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应当对提交的竞投文件及其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应按照综合评议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一般为综合评议当天某个时段)、地点,将竞投文件当场提交给重交所。未按要求密封或逾期提交的竞投文件为无效竞投文件。
重交所应当如实记载竞投文件的送达时间和接收情况,并予以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在竞投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合格意向投资方可以对其提交的竞投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并按要求予以密封后提交重交所。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投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与原竞投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综合评议活动开始时,重交所当场对收到的所有竞投文件进行拆封。合格意向投资方对拆封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重交所应当场作出答复并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竞投文件的综合评议工作由评议小组负责。评议小组由增资企业代表和外部专家组成,成员数量须为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其中增资企业代表人数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外部专家由增资企业选定。综合评议开始前,增资企业应当确保综合评议专家信息严格保密。
综合评议开始时,增资企业负责查验综合评议专家身份信息。如有综合评议专家临时缺席,增资企业应及时安排替补综合评议专家。无法及时安排的,综合评议应改期进行。
第十八条 综合评议小组在评议活动中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合格意向投资方的竞投文件进行审核;
(二)要求合格意向投资方解释或者澄清其竞投文件;
(三)独立进行评议,对评议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就意向投资方对评议小组工作提出的质疑,配合增资企业予以答复;
(五)配合重交所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综合评议完成后,评议小组应当向增资企业提交书面评议报告和投资方候选人名单,并标明排序。
评议报告应当由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议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议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第二十条 增资企业根据评议报告按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增资价格、投资方及其认购数量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遴选结果书面提交至重交所,重交所在收到遴选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方及其他合格意向投资方。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议过程中,重交所及增资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评议专家应对评议过程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要求进行公示的信息之外,重交所、增资企业、意向投资方、评议小组成员等参与综合评议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对增资项目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增资还需要组合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遴选方式的,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其他遴选方式相关实施办法,进行择优选择。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议过程中,增资企业应向重交所提交综合评议实施方案、评议小组名单及选定依据、评议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重交所留存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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