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资产转让业务规则
来源: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1-1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重交所”)进行的资产转让活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转让,是指权利人(以下简称“转让方”)将其拥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重交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活动。
第三条 资产转让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交易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四条 转让方向重交所提出资产转让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转让行为的决策或批准文件(涉及国有资产时提供);
(四)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资产按规定须评估的提供);
(六)租赁协议(交易标的存在租赁情形的提供);
(七)交易标的涉及共有或设置有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有效文件;
(八)其他需要的材料。
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由转让方负责。
第五条 重交所在接收信息发布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内容及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核。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重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资产转让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转让方应按重交所的审核意见予以调整。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在资产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竞价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等。
第八条 转让方可以在资产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要求,明确交易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式等。
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九条 资产转让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重交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
第十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延长信息披露时间,每次延长不少于5个工作日;也可以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按相关规定重新披露。
第三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可到重交所查阅相关信息和材料,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有意受让的,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内向重交所提交以下材料(通过网上报名的,按照网络系统的提示填写和上传):
(一)受让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重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由意向受让方负责。
第十三条 重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重交所出具交易资格确认通知。
第十四条 转让方在资产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限内交至重交所指定账户,未按规定交纳的,视为放弃交易资格。
第四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期满,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和公告约定,重交所按照公告约定的方式组织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受让方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重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五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十七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统一通过重交所指定结算账户进行收付,重交所负责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安全。
交易标的为非国有资产,交易双方对资金结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交易双方须提前通知重交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相关约定处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交所在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二十条 交易价款符合划出条件的,重交所在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划出。
涉及权属变更登记的,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待权属变更登记完成后方能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一条 交易合同生效,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至重交所指定账户,且重交所交易服务费用结清后,重交所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本规则所称交易凭证,是指重交所为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通过重交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转让标的存在租赁情形的,转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通知等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交易相关方可以向重交所申请调解,按重交所相关操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按重交所相关操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涉及相关通知事项,重交所通过电话、快递、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真、短(微)信等方式予以通知,具有同等效力。交易各方须确保提交材料中相关信息填报准确、接收畅通。
第二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向重交所提交的全部资料,重交所留存归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及相关操作细则、实施办法等涉及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重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在重交所网站公示。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重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资产交易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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