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股权类)业务收费办法(试行)
来源:大连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2-07为规范大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大交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政府定价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5]60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产权交易(股权类)业务(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业务”)的交易服务费是指大交所为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供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资金结算监管、出具交易凭证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 产权交易业务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1、产权交易业务以竞价方式成交的,大交所收取交易成交额的3%的交易服务费;
2、产权交易业务以协议方式成交的,大交所收取不超过交易成交额的3%的交易服务费,并按交易成交额反比例分档递减累加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交 易 成 交 额 | 费 率 |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 | 3% |
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 | 2% |
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部分 | 1% |
1亿元以上部分 | 0.5% |
3、标的企业净资产为零值或负值的,按照企业资产总额计算;
4、根据产权交易业务疑难复杂程度、涉外因素以及超大工作量等特殊情形,大交所与转让方、受让方可以另行做出特别收费约定;
5、交易服务费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收取。
第三条 大交所为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供政策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尽职调查、投行顾问、财务顾问、托管等服务可以收取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由大交所与转让方、受让方根据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条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根据委托合同或交易文件中的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和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大交所经纪会员代为办理产权交易业务的相关收费办法参照此文件执行。经纪会员代理转让方、受让方在大交所办理产权交易业务手续时可以向转让方、受让方收取代理服务费。经纪会员向转让方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超过挂牌金额的5‰。经纪会员向受让方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超过交易成交额的5‰。
第六条本办法由大交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收费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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