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产权交易所增资业务收费办法(试行)
来源:大连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2-07为规范大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大交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政府定价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5]60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增资业务的交易服务费是指大交所为融资方和投资方提供受理增资申请、发布增资信息、登记投资意向、组织交易签约、资金结算监管、出具增资凭证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 增资业务以竞价方式成交的,大交所收取交易成交额的3%的交易服务费;增资业务以协议方式成交的,大交所收取不超过交易成交额的3%的交易服务费,并按交易成交额反比例分档递减累加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交 易 成 交 额 | 费 率 |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 | 3% |
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 | 2% |
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部分 | 1% |
1亿元以上部分 | 0.5% |
第三条 大交所为融资方和投资方提供政策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尽职调查、协助遴选投资方、投行顾问、财务顾问、托管等服务可以收取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由大交所与融资方、投资方根据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条 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融资方和投资方应根据委托合同或交易文件中的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和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 大交所经纪会员代为办理增资业务的相关收费办法参照此文件执行。经纪会员代理融资方、投资方在大交所办理增资业务手续时可以向融资方、投资方收取代理服务费。经纪会员向融资方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超过挂牌金额的5‰。经纪会员向投资方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超过交易成交额的5‰。
第六条 本办法由大交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收费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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