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产权交易所资产类交易业务收费办法(试行)
来源:大连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2-07为规范大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大交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政府定价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5]60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产类交易业务的交易服务费是指大交所为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供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资金结算监管、出具交易凭证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 资产类交易业务以竞价方式成交的,大交所收取交易成交额的5%的交易服务费;资产类交易业务以协议方式成交的,大交所收取不超过交易成交额的5%的交易服务费,并按交易成交额反比例分档递减累加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交 易 成 交 额 | 费 率 |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 | 5% |
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 | 3% |
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部分 | 1% |
1亿元以上部分 | 0.5% |
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第三条 交易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根据委托合同或交易文件中的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
第四条 大交所经纪会员代为办理资产类交易业务的相关收费办法参照此文件执行。经纪会员代理转让方、受让方在大交所办理资产类交易业务手续时可以向转让方、受让方收取代理服务费。经纪会员向转让方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超过挂牌金额的5‰。经纪会员向受让方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超过交易成交额的5‰。
第五条 本办法由大交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收费办法同时废止。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小程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公众号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咨询
010-63973858
(工作日:9:00-17:00)
电话

行业数据、项目推广等商务合作
合作
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