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产权交易所出租业务收费办法(试行)
来源:大连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2-07为规范大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大交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政府定价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5]60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出租业务的交易服务费是指大交所为出租方和承租方提供受理出租申请、发布出租信息、登记承租意向、组织交易签约、资金结算监管、出具交易凭证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 出租业务成交后,大交所收取不超过租金总额的5%的交易服务费,并按租金总额反比例分档递减累加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租 金 总 额 | 费 率 |
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部分 | 5% |
3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 | 3% |
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 | 1% |
2000万元以上部分 | 0.5% |
交易服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第三条 交易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根据委托合同或交易文件中的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
第四条 大交所经纪会员代为办理出租业务的相关收费办法参照此文件执行。经纪会员代理出租方、承租方在大交所办理出租业务手续时可以向出租方、承租方收取代理服务费。经纪会员向出租方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超过挂牌金额的5‰。经纪会员向承租方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超过租金总额的5‰。
第五条 本办法由大交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收费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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