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资金结算实施细则
来源: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 时间:2022-12-12第一条 为规范在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产权中心其他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产权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产权交易资金是指通过产权中心收付的产权交易价款、登记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交易服务费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款项。
产权交易价款是指受让方依据《竞(报)价成交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通过产权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的货币资金。
登记保证金是指意向受让方按照公告要求交纳的货币资金。受让登记截止,可采取竞价方式交易时,登记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是指采取竞价方式时,意向受让方依照竞价程序规定交纳的货币资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为保证产权交易的安全,交易一方要求对方交纳的货币资金,以保证其义务的履行。
第四条 产权中心开立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实行产权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制度,并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提前向产权中心提出申请,与产权中心签订《产权交易外汇资金托管及结算协议》,并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进行资金结算的,交易成交后,按照《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产权中心结算帐户。产权中心与转让方的价款结算节点为:
1.需要转籍过户的标的,如土地、房产、股权、机动车,原则上在过户完成后进行结算。
2.不需要或者无法转籍过户的标的,如无籍房、无籍土地、机器设备、报废资产、经营权、租赁权、金融债权等,原则上以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接协议或交易合同为节点进行结算。
产权交易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应携带经办人身份证明、权属变更手续完成证明到产权中心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手续。
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产权中心应在转让方要求办理划转手续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转让方与受让方对是否划转交易价款存在争议的,产权中心有权选择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及产权中心制度规定划转交易价款,或由交易双方取得生效判决或裁决后再划转。在交易双方存在纠纷的情况下,产权中心不因划转或延迟划转交易价款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登记保证金、竞价保证金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意向受让方将保证金划入产权中心结算账户。
(二)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保证金可转为产权交易价款,进行产权交易价款的结算。
(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其保证金由产权中心确定最终受让方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返。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缴款收据、法人提供缴款收据及要求的其他凭证,交由产权中心办理退款手续。
第八条 产权交易资金原则上不能由第三方代为收付。确需第三方代为收付的,须由交易方与代收(付)方共同提交合法的书面说明。
第九条 保证金及产权交易价款按无息结算。
第十条 本细则登记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均为交易保证金。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9年5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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