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成交签约实施细则
来源: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 时间:2022-12-12第一条 为规范在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项目的签约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产权中心其他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产权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产权中心应当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原则上应当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约。逾期未签订的,产权中心有权以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为标准先行收取责任方的交易服务费。
第四条 产权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四)产权交割事项;
(五)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产权交易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五条 联合体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六条 产权中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产权中心应当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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