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实施细则
来源: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 时间:2022-12-12第一条 为规范在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产权中心其他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产权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发布,亦称挂牌,是指产权中心将已受理的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在产权中心网站等媒体进行发布的行为。
第四条 产权中心在产权中心网站上登载产权转让的信息。
第五条 产权转让项目的信息发布期限由转让方与产权中心商定,但不得少于该类产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时间期限,并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明确。挂牌期自产权中心发布产权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信息发布期限以工作日计算的,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信息发布期限以日计算,且信息发布截止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政府相关部门的公告为准向后顺延至工作日。
第七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产权中心须接受意向受让方的现场咨询和电话咨询。如有必要,转让方应当对意向受让方对公告中未披露但对交易有影响的咨询内容予以解释。
第八条 公告期满,产权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反馈意见表》,向转让方反馈登记情况。
第九条 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产权转让公告》,明确不变更发布内容的按5个工作日为一周期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产权中心自首次挂牌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延长挂牌,遇节假日顺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发布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条 信息发布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经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批准,由产权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重新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情形,或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产权中心可做出是否中止信息发布的决定。中止期限由产权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信息发布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项要求转让方予以解释,也可由有关当事人转请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以及时做出恢复或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出现中止、终结、恢复情形的,应当在产权中心网站上公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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