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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主办单位:中产智投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产权转让申请受理实施细则

来源: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  时间:2022-12-12

第一条 为规范在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进行的产权转让申请受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产权中心其他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产权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转让申请受理,是指产权中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产权转让申请进行规范性审核的行为。产权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进行实质性审核,转让方需对提交转让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应按照相应的示范文本与产权中心签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关系,明确委托事项。

第五条 转让方通过《信息发布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中心公开发布具体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对《信息发布申请书》填报内容及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发布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批准或备案的,转让方应履行相关的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产权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齐全性审核工作。重点审核《信息发布申请书》中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齐全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产权中心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产权中心可要求转让方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七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八条 产权中心对转让方设置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和受让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经批准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经产权中心审核同意后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九条 产权中心根据《信息发布申请书》起草《产权转让公告》后,由转让方复核。《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

(三)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期限;

(四)挂牌和受让登记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以及登记地点;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条件;

(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何种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转让或拍卖的,公布竞价或

拍卖时间;选择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公布评标方法和标准;

(七)明确优先购买权人的行权方式;

(八)按照产权类别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95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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