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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主办单位:中产智投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动态报价操作规则

来源: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  时间:2022-12-12

第一条 为规范在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进行的动态报价行为,依据《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实物资产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产权中心场内进行的实物资产转让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实物资产转让,适用本规则。

经产权中心与转让方协商,认为适用动态报价的其他类型产权转让项目,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动态报价,是指产权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以下统称“标的”)转让信息在产权中心网站发布后,竞买人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应的意向受让登记程序,取得登录账号及密码后,即可通过产权中心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按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提出受让申请,并通过产权中心受让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

本规则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另有规定外,以最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四条 产权中心是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者,为动态报价提供交易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秩序。

第五条 转让方选择动态报价方式进行实物资产转让的,应在《竞价委托合同》和《信息发布申请书》中明确报价方式、挂牌价格(底价)、竞价保证金金额等内容,并通过《产权转让公告》予以公告。

第六条 产权中心在与转让方签署《竞价委托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报价须知》等业务文本。

第七条 产权中心将转让信息及《报价须知》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所发布信息。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取消的,转让方应向产权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产权中心审核同意后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变更转让信息的,重新计算动态报价活动期限。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在参加动态报价之前应认真阅读并签署《报价须知》等业务文本。使用网络报名的意向受让方,同意《报价须知》即视为签署此文件。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按《报价须知》的规定提交受让相关材料(网络报名可以后补受让材料),交纳保证金,经产权中心审核通过后取得竞买人资格,同时取得动态报价系统的有效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后即可参加相应标的的动态报价活动。

竞价保证金一般设置为竞价标的挂牌价格的1050%

第十条 经登记后参加动态报价的竞买方,应按规定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登录动态报价交易系统参与竞价,逾期视同放弃竞买权利。

第十一条 动态报价活动分为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自由报价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自由报价期结束后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一个或多个时间相同的限时报价周期组成,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1分钟。

动态报价采用有底价的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系统当前最高报价加上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动态报价允许底价成交。

第十二条 自由报价期内,每有新的有效价格报出即成为当前报价;前一报价随即失效。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如在整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报价活动结束,当前有效报价方为此次动态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即受让方。

第十三条 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受让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产权中心签署《成交确认书》,否则即视为放弃受让权利,须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受让方应按照《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交纳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办理标的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受让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可按照约定转为成交价款,剩余款项按报价前签署的有关文本及《成交确认书》的约定进行支付。如不能按期支付,视为自动放弃受让权利。转让方有权将标的物委托产权中心重新竞价。竞价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暂时保留在产权中心账户,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用于弥补再次竞价低于前次成交价的差额。若弥补差额后仍有剩余,或不需弥补差额的,剩余部分返还给受让方。若竞价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前述款项的,产权中心及相关方有向受让方追索的权利。

其他未竞买成功的竞买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十六条 受让方付清全部款项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签署的有关文件约定进行标的的交付,不能如期交付的,有责任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通过动态报价成交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交纳竞价佣金。佣金以转让资产的成交额为基数按差额累进法计收:

成交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4%交纳;

成交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3%交纳;

成交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2%交纳;

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1%交纳。

第十八条 竞价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通过产权中心指定账户统一结算。

第十九条 在动态报价活动期内未产生有效报价的,经转让方申请,可重新组织动态报价活动。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中心有权终止该标的动态报价活动,并免予承担责任:

(一)在动态报价过程中,标的毁损或灭失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动态报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经产权中心确认应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涉及法律规定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应按法律规定事先告知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应在项目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竞价保证金,并到产权中心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取得竞价系统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后,于规定的竞价期间内在动态报价系统上行使优先权,否则视为放弃。

第二十二条 因报价系统本身原因造成的系统故障,或因网络中断、停电等原因造成承载报价系统的服务器故障,则当场动态报价活动暂停,产权中心不承担违约责任。产权中心与转让方协商确定新的竞价时间后,由产权中心通知各竞买方重新进行动态报价。报价系统内记录的最高报价为再次竞价的起始价。如再次竞价无人加价,则前次竞价的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第二十三条 动态报价活动中当事各方发生的争议可向产权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争议各方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957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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