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来源: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 时间:2022-12-1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中产协发[2013]19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为“转让方”)合法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机械设备、报废资产、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第三条 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外部批准、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六条 转让方应与产权中心签订委托合同,产权中心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转让实物资产,转让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三)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六)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七)有权批准机构对交易资产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八)产权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若不能备案提供相关证明。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或转让方决策程序有明显疑义的,产权中心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转让标的为机动车,车辆在年检期内有欠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的,转让方应当在《瑕疵声明》中予以明确说明。机动车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应如实提供真实、全面的关于转让标的的书面资料。转让标的有瑕疵的,转让方应提供《瑕疵声明》,就转让标的的品质瑕疵、权利瑕疵等予以明确说明。
第十条 实物资产交易可以采取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或其他竞价方式进行。转让方应在《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明确交易方式。
转让方应在《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明确转让标的的挂牌价格,即底价。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原则上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转让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受让方,不得对潜在受让方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 转让标的有租赁情况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及转让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应在提出挂牌申请时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与产权中心商议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保证金金额原则上设置为标的挂牌价格的10~50%。
第十四条 产权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形式审核,不进行实质性审核,转让方需对提交转让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五条 发布转让信息是指产权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在产权中心网站等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六条 产权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在100万元以下的,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含)的,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含)的,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时间产权中心网站登载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参照《产权交易中止终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撤回所发布信息,所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各方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与产权中心无关。造成产权中心损失的,转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二十条 如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应与产权中心商议是否降价,重新挂牌转让。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一条 产权中心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中记载的截止日当日的北京时间15时。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产权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以获得参与竞价交易的资格。逾期未进行登记或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二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意向登记表》;
(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保证金交纳凭证;
(五)通过网络报名的需在成交后提交上述材料;
(六)产权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产权中心对受让材料进行合规性形式审核。
第二十六条 产权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资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作出的声明、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若采取动态报价方式进行,可根据系统报价结果确定受让方;若采取其他竞价方式进行的,转让方可与产权中心商议是否再次挂牌征集。
第二十八条 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依照事先确定的交易方式,按照产权中心《网络竞价操作规则》或《动态报价操作规则》组织竞价活动确定受让方。竞价活动结束后,产权中心依据竞价结果向受让方出具《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九条 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实物资产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害)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产权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经产权中心决定可列入市场黑名单,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市场任何项目的处罚。给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实物资产交易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按照《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一条 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应通过产权中心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
实物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单位。
第三十二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中心指定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第三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产权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四条 产权中心对实物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受让方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按《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实施细则》,产权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转让鉴证书》。
交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转让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产权中心在交易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具《产权转让鉴证书》。
第三十五条 交易标的产权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产权转让鉴证书》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实物资产交易的相关材料由产权中心存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实物资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中心申请调解。产权中心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产权中心可以终结交易。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实物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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