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出租项目交易规则
来源: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 时间:2022-12-1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进行的资产出租项目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出租项目,是指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统称“出租方”)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发布出租信息,在特定时期内的使用权出租,以获取租金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从事资产出租项目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等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出租申请
第四条 出租方出租资产,应当具有出租标的资产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出租,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确定合理的租金标准等相关程序。
第五条 出租方应与产权中心签订委托合同,产权中心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出租资产,出租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资产出租竞价委托合同》;
(二)出租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三)出租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内部决策文件
(五)有权批准机构对交易资产出租行为的批准文件(如有);
(六)关于出租标的租金评估报告或租金标准的说明(国有资产需提供);
(七)承租条件说明;
(八)出租标的涉及共有或出租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同意出租的意思表示的文件说明;
(九)出租标的相关资料,如标的明细表、平面图等;
(十)出租标的瑕疵披露文件;
(十一)产权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出租标的权属关系复杂或出租方决策程序有明显疑义的,产权中心可要求出租方将出租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第七条 出租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出租方应如实提供真实、全面的关于出租标的的相关资料。出租标的有瑕疵的,出租方应提供《租赁条件及重大事项提示》,就出租标的品质瑕疵、权利瑕疵等予以充分说明。
第八条 出租方应在《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中明确出租标的资产范围、租期、挂牌价格(租金底价)、承租条件及交易方式。
第九条 出租方关于租期等的规定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出租方可以依据出租标的实际情况,除民营经济外应合理设置承租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一条 出租方可以采取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或符合产权中心要求其他方式确定承租方。
第十二条 出租标的涉及优先承租权及居住权的,出租方应在提出信息发布申请时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出租方在提出信息发布申请时应与产权中心商议保证金的设置,明确保证金交纳金额。保证金金额原则上设置为出租标的挂牌价格的10-50%。
第十四条 产权中心对出租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
第十五条 出租方向产权中心提交出租信息发布申请后,应配合产权中心工作人员对出租标的进行现场查看,了解、核对出租标的相关情况。
第三章 发布出租信息
第十六条 发布出租信息是产权中心依据出租方的申请,将标的资产出租项目在产权中心网站上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承租方的行为。
第十七条 产权中心依据出租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出租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出租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产权中心网站上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出租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撤回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如确需取消的,应经原批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出租信息公告期间,意向承租方可以查阅出租标的相关资料。出租方应接受意向承租方的查询洽谈。对于设置《保密承诺》的出租项目,意向受让方应签署《保密承诺》后才可以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出租信息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出租方可以变更挂牌底价或变更出租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
第四章 登记承租意向
第二十二条 意向承租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产权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以获得参与竞价的资格,登记承租意向的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日15时,逾期未进行登记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均视为放弃承租意向。
第二十三条 意向承租方登记承租意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租意向登记表》;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保证金交纳凭证;
(五)产权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采取联合承租的,联合承租各方应签订联合承租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承租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意向承租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产权中心对承租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
第二十七条 产权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齐全性、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租赁各方主体资格、处置权限完整、出租标的无瑕疵、租赁双方作出的声明、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租赁双方应审慎进行交易,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第五章 成交签约与资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依照出租信息公告中的交易方式,可按照产权中心《网络竞价操作规则》、《动态报价操作规则》或公告方案等其它方式确定承租方,由产权中心向承租方出具《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九条 租赁交易各方应通过产权中心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
租赁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单位。
第三十条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转为部分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产权中心在确定最终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第三十一条 承租方需在约定的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及向产权中心指定账户支付成交尾款及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承租方交纳成交尾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产权中心组织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租赁合同应符合租赁公告的原则及要求。
第三十四条 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交易双方依据合同内容自行交接。
第三十五条 租赁双方交接完成后,产权中心按照约定,及时向出租方划出交易价款。出租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产权中心出具收款凭证。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出租方、意向承租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出租活动中出现妨碍出租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可以向产权中心提出申请,由产权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妨碍方应承担全部后果及责任。
第三十七条 出租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出租活动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标的进行出租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有碍公平原则的;
(四)出租方超越权限擅自出租标的资产的;
(五)出租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承租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出租方、产权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租赁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成交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出租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经产权中心决定可列入市场黑名单,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市场任何项目的处罚。给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出租活动的相关材料由产权中心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资产出租项目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中心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产权中心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中心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在交易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中心终结出租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十二条 若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对租赁行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实施之日起日起施行。
承租意向登记表
(非自然人)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拟承租标的名称 | ||||
意向承租方基本情况 | 意向承租方名称 | |||
机构类型 | □国有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合作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集体企业 □其他 | |||
保证金和银行账号信息 | 保证金数额 | 交纳日期 | ||
开 户 行 | ||||
银行账号 | ||||
联系方式 | 单 位 通讯地址 | |||
邮 编 | 办公电话 | |||
单位传真 | 电子邮箱 | |||
经办人姓名 | 手机号码 | |||
其他联系方式(选填) | ||||
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章程(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
2.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受托人)、根据标的及转让方要求,需要的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制表: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意向登记表
(自然人)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拟 承 租 标的名称 | ||||
意向承租方基本情况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邮 编 | 电子邮箱 (选 填) | |||
保证金及银行账号信息 (必 填) | 保证金数额 | 交纳日期 | ||
交纳方式 | □转账 □电汇 □现金 | |||
交款开户行 | ||||
银行账号 | ||||
其他信息 (选 填) | 其他联系 方 式 | |||
附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根据标的及转让方要求,需要的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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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9:0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