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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主办单位:中产智投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规则

来源: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所组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合法、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第四条 本所组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标的物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转让方通过本所公开挂牌转让企业资产的,应按照本所要求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和相关材料、文档。

第六条 转让方应对信息披露内容和提交材料、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本所对信息披露内容的规范性和提交材料的齐全性等进行审核。

第八条 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标的物基本情况;

(二)转让方名称和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三)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以及报名时应当递交的报名材料;

(五)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六)竞价方式和受让方选择的相关判断标准;

(七)转让方对转让行为的合规性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九条 标的物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等;

(二)标的物现状和瑕疵;

(三)标的物权属证明等。

第十条 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等内容。

资产转让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但首次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转让方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披露交易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交纳期限和交款账户,以及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不得违反《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估报告的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标的物占有使用情况和设定担保物权情况;

(三)受让后的附随义务、相关税费的承担;

(四)受让后标的物移交、拆除、搬迁、运输的要求和费用承担;

(六)优先购买权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转让方在资产移交前应妥善保管标的物。项目挂牌时的资产现状与评估状态不一致的,转让方在披露信息时应充分说明。必要时,应当提供资产移交清单。

第十六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选择合理的竞价方式。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竞价方式。其中网络竞价包括集中竞价和动态竞价两种方式。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按以下要求合理确定首次信息披露期限: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首次信息披露期限以本所网站信息披露时间为准。本所网站发布公告之日为信息披露期限的起始日。

第十九条 首次信息披露时,应当在评估有效期内。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信息披露内容。

由于转让方原因确需变更披露内容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延长信息披露时间。延长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期间,本所接受意向受让方咨询,按规定提供查阅资料,协助开展尽职调查。转让方在必要时应提供协助。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长信息披露时间或调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

延长信息披露时间的,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调整转让底价的,应当重新进行信息披露,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转让方应获得转让行为批准机构的书面同意。

变更受让条件的,转让方应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登记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转让公告和本所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应当承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接受公告要求的交易条件,并遵守本所相关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的,提交联合体协议。

第二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应当承诺同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并同意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处置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本所应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信息披露期满前,意向受让方申请撤回报名的,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八条 采用集中竞价的,信息披露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本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征集到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本所组织竞价、确定最终受让方。

采用动态竞价的,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竞价。

第二十九条 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确定最终受让方后,本所应在网站发布成交公告。公告应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本所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三十二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三十三条 交易合同生效后,本所依据项目信息正式披露的样本合同予以备案。

第三十四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企业资产的,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通过本所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本所出具交易凭证。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五条 交易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本所以货币进行结算。

因特殊情况不通过本所结算的,或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无需通过本所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本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机构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的付款凭证。

第三十六条 交易资金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七条 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交易价款至本所指定结算专用账户。

第三十八条 本所按照与转让方签订的交易服务合同的约定办理交易价款的结算。

交易价款收取方有如实、准确提供收款账户信息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转让方要求交易价款划转至第三方账户的,应提交转让行为批准机构的书面意见,以及与第三方签署确认的书面说明。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条 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交易价款至本所指定结算专用账户,且交易双方付清服务费用后,本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一条 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本所在取得转让方的同意后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二条 交易价款不通过本所结算的,本所在转让方提交转让行为批准机构的书面意见和受让方的付款凭证后出具交易凭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资产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转让,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因解散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涉及资产转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则执行。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国有参股企业、民营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转让,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本所。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21117日起施行。原自201911日起施行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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