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招采平台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2-12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本所”)招标采购服务平台(下称“招采平台”)的结算行为,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招标采购服务平台业务规则(试行)》等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结算是指通过招采平台实施的采购项目中涉及的获取采购文件费用、采购保证金、专家评审费等资金结算事项。
上述各项资金可以通过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方式交纳,且原则上不能由第三方代交。
通过招采平台结算的各项资金均为无息结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本所招采平台开展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等采购活动。
第四条 获取采购文件费用的收取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决定,且应明确在采购公告、邀请中。
第五条 通过招采平台实施的采购项目,获取采购文件费用由招采平台代为收取。
第六条 潜在供应商应在采购公告、邀请规定时间内将获取采购文件费用交纳至招采平台指定账户,交纳时间以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未按时足额交纳获取采购文件费用的,无法成功获取采购文件。
第七条 招采平台在项目完成后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对获取采购文件费用进行结算。
第八条 招采平台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起划转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划转获取采购文件费用。
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向招采平台支付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使用费、专家评审费等),招采平台在收到费用后再行划转。
存在获取采购文件费用退还情形的,应按采购文件约定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采购保证金的收取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决定,涉及收取采购保证金的,应在采购公告、邀请及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方式、交纳时间及处置要求和方式等。
第十条 通过招采平台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保证金由招采平台代为收取。
第十一条 潜在供应商应在采购公告、邀请或采购文件规定时间内将采购保证金交纳至招采平台指定账户,交纳时间以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采购公告、邀请、采购文件以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招标采购服务平台业务规则(试行)》的要求通过招采平台对采购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招采平台在项目完成后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对采购保证金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招采平台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起退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其要求对采购保证金进行无息、原渠道退还。
存在采购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应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交纳的获取采购文件费用、采购保证金将按无效交纳处理:
(一)供应商交纳的获取采购文件费用、采购保证金的转出账户名称与报名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的;
(二)供应商交纳的获取采购文件费用、采购保证金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足额交纳的;
(三)获取采购文件费用、采购保证金未按照招采平台要求转入指定账户的;
(四)获取采购文件费用、采购保证金到达招采平台指定账户时间超过采购文件规定时间的。
无效交纳的获取采购文件费用、采购保证金招采平台将于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招采平台抽取专家的,专家评审费按不低于招采平台规定的标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招采平台向评审专家支付。
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审费用支付至招采平台指定账户,否则,招采平台将不予划转涉及项目的获取采购文件费用,且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招采平台在收到专家评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涉及采购代理费用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直接收取,招采平台不代收。
第十八条 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采购公告、邀请、采购文件及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订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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