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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主办单位:中产智投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争议纠纷调解操作细则》

来源: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2-12

 第一条 为规范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进行的产权交易中的争议纠纷调解行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争议,是指在本所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在确定最终投资方后,因交易一方当事人或与本次交易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存有违反交易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矛盾或纠纷。
       本细则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因产权交易争议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当事人或与本次交易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争议指向的对方为被申请人。
       第三条 申请人认为在本所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中,在确定最终投资方之后,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规违约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本所提出调解申请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产权交易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实施。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确需本所组织调解的,应向本所交易部提交书面申请。本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在争议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调解争议事项。
       可以向本所提出产权交易争议纠纷调解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对交易标的等有异议的争议事项;
       (二)对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争议事项;
       (三)本所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争议事项。
       第六条 申请人自行或委托受托机构提出争议纠纷调解申请。如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产权交易争议纠纷调解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本所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其他材料。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载明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的申请书,支持其请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受托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本所应当自收到产权交易争议纠纷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说明理由。本所受理争议调解申请且资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争议纠纷相对方或与本次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调解时间及调解地点。
       第九条 如争议各方均接受调解的,可由本所约请争议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完成调解程序。因争议各方未在本所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或不愿意接受调解的,调解终止。争议各方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第十条 争议各方如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署《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一)争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项;
       (三)调解方案。
       协议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及原交易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矛盾或不一致处。
       第十一条 在产权交易争议纠纷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请求或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隐匿、伪造证据。
       第十二条 因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争议纠纷调解协议,影响产权交易正常进行,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自本所收到争议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至争议纠纷调解结束前,扣除双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交易价款及保证金余额暂不划转。若通过本所组织的调解或自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所依据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书》,并结合原结算报告完成资金划转。若双方通过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本所依据交易规则、双方签署的有效文件和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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