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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主办单位:中产智投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招租规则

来源: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2-12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出租行为,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所组织企业国有资产招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合法、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交易原则,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招租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出租方”),将自有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广告位、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统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从事租赁经营业务的行为;
(二)租赁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
(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行为;
(四)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的经营业务的行为;
(五)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行为;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所组织企业国有资产招租的标的物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出租的情形。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
第五条 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公开进行。其中单宗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本所公开进行。
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出租,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出租的,由出租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
第六条 出租方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赁物进行资产评估。但单宗账面原值不超过200万元或者账面净值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或询价。
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或估价、询价结果,作为确定招租询价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出租期限由出租方自行决定,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出租期限超过10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国家出资企业决策后应当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作出说明。
第八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资产出租不得对承租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九条 出租方通过本所进行资产出租的,应按照本所要求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和相关材料、文档。出租方应对信息披露内容和提交材料、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本所对信息披露内容的规范性、提交材料的齐全性等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本所应予受理,并依据出租方提交的申请对外发布招租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本所将审核意见及时、书面告知出租方。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租赁物基本情况;
(二)出租方名称和出租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三)承租条件和出租底价、租金递增方式;
(四)承租方资格条件以及报名时应当递交的报名材料和交纳交易保证金;
(五)对承租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六)竞价方式和承租方选择的相关判断标准;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二条 租赁物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租赁物名称、规格、数量等;
(二)租赁物现状和瑕疵;
(三)租赁物权属证明等。
第十三条 承租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租赁格式合同样本等内容。
第十四条 出租方应当披露交易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交纳期限和交款账户,以及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不得违反《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承租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询(估)价报告的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租赁物使用限制条件;
(三)承租方承租期间的附随义务;
(四)原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原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权;
(五)承租后租赁物移交和搬迁、运输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所采用网络竞价、拍卖等方式公开招租。其中网络竞价包括集中竞价、动态竞价两种方式。
第十七条 首次信息披露期限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首次信息披露期限以本所网站信息披露时间为准。本所网站发布公告之日为信息披露期限的起始日。
第十八条 首次信息披露时,应当在评估或估价、询价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 公告期间,出租方不得擅自变更信息披露内容。
由于出租方原因确需变更披露内容的,出租方应当取得出租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由于非出租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出租造成影响的,出租方应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延长信息披露时间。延长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期间,本所接受意向承租方咨询,按规定提供查阅资料,协助开展尽职调查。出租方在必要时应提供协助。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承租方的,可以延长信息披露时间或降低出租底价、变更承租条件。
延长信息披露时间的,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降低出租底价或变更承租条件的,应当按照批准机构的要求,获得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意向承租方应当全面了解出租相关信息,审慎作出承租决定。一旦完成报名事项,即视为已知晓租赁物的现状和瑕疵,自愿接受承租条件。
第二十三条 意向承租方应按照招租公告和本所要求提交承租申请和相关报名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方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意向投资方在报名时应当承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接受公告要求的交易条件,并遵守本所相关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五条 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应当承诺同意以不低于出租底价承租,并同意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处置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本所应对意向承租方进行登记。
采用集中竞价的,信息披露期满前,意向承租方申请撤回报名的,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信息披露期满后,意向承租方申请撤回报名的,本所不予同意。
采用动态竞价的,意向承租方申请撤回报名的,本所不予同意,但可以在出现有效报价后申请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采用集中竞价的,信息披露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承租方的,由本所组织租赁双方按出租底价与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征集到两个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的,由本所组织竞价、确定最终承租方。
采用动态竞价的,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竞价。
第二十八条 经出租方同意,原承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确定最终承租方后,本所应在网站发布成交公告。公告应包括租赁物名称、评估或估价、询价结果、出租底价、成交价格等内容。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本所在确定最终承租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本所予以备案。
第三十二条 租赁合同备案并生效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笔租金至本所指定结算专用账户,且租赁双方付清服务费用后,本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三条 首笔租金不通过本所结算的,本所在出租方提交出租行为批准机构的书面意见和承租方的付款凭证后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四条 承租方逾期支付首笔租金的,本所在取得出租方的同意后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出租,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国有参股企业、民营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出租,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本所。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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