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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主办单位:中产智投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来源: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进行的产权交易过程中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行权”)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标的企业公司章程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同等条件,是指与信息披露公告所载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保证金金额等相同的条件。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优先购买权股东,是指标的企业除挂牌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规则所称普通竞买人是指不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竞买人。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最高报价,指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本所按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普通竞买人报价形成的最高报价。

第六条 挂牌申请人向本所申请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就交易事项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并在信息正式披露之日起5日内,就交易公告信息、交易条件、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挂牌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行权

第七条 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行权方式:

(一)场内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期内优先购买权股东向所提交受让申请,按公告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就普通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当场(在本所营业场所现场确认或通过本所相关操作系统确认)表态行权的方式。

(二)场外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期内优先购买权股东未向我所提交受让申请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而就普通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在规定的期间内按照公告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以书面形式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第八条 挂牌申请人不接受优先购买权股东场外行权的,应当取得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或者向本所书面承诺承担不接受场外行权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信息披露期满,相关情形处理如下:

(一)未征集到申请场内行权优先购买权股东及普通竞买人,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或交易终结;

(二)征集到至少一个优先购买权股东申请场内行权时:

未征集到普通竞买人或者征集到普通竞买人但均未报价,优先购买权股东愿意受让的,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成交;优先购买权股东不愿意受让的,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或交易终结。

征集到普通竞买人且产生最高报价,若后续无优先购买权股东行权,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若有优先购买权股东选择场内行权,行权者即为受让方,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若申请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股东行权,则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

三)征集到普通竞买人但未征集到申请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股东的,如普通竞买人产生最高报价,有场外行权优先购买权股东的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无场外行权优先购买权股东的普通竞买人为受让方;如普通竞买人未产生最高报价,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或交易终结。

)有两个及以上的优先购买权股东表态受让或行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受让。

)已申请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股东,若在普通竞买人的最高报价产生后未当场表态行权,视为放弃行权。

)信息披露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已受让或行权的,挂牌申请人不再征询未履行场内报名程序的优先购买权股东意见。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股东选择场外行权的,应在收到挂牌申请人书面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按照通知要求向我所提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行权。行使期间应不短于标的企业章程规定时间,章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行使期间应不短于三十日。

挂牌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在普通竞买人的最高报价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并明确告知要求行权的股东应在规定期间内向所办理行权事宜。

 

第三章 其他相关规则

第十二条 除股权转让以外的其他法定优先购买权行权方式采用场内过程行权。

场内过程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期内优先购买权人向所提交申请,按公告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与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普通竞买人一起参与竞价,在竞价过程中对普通竞买人的每一次出价有权表示是否行权的方式。

第十三条 优先购买权人与普通竞买人组成联合体参与交易的,该联合体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出租人将自身持有的房屋对外公开招租时,原承租人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参照本规则适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股权转让、资产转让、资产出租项目外,其他约定的优先购买权行使,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归本所。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2117日起施行。原《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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