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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主办单位:中产智投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来源: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时间:2022-12-26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联合产权”)进行的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并按约定缴纳保证金,参加拍卖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委托具有拍卖资格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联合产权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转让方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联合产权代为办理拍卖手续。转让方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的,应当与拍卖机构在拍卖公告前签署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联合产权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拍卖佣金的金额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

第六条 联合产权应当对转让方和拍卖机构提交的信息披露内容、拍卖公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联合产权网站进行发布;拍卖机构同时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向联合产权提交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在拍卖机构办理了竞买登记。

第八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拍卖机构根据公告约定组织拍卖。

第九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涉及到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拍卖规则及说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当场与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转让有关手续。

保证金、交易价款应当通过联合产权制定的账户进行统一结算;拍卖佣金由联合产权统一代收。

第十四条 拍卖结束后,拍卖机构应当将拍卖所涉及的有关材料交联合产权存档。

第十五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产权转让拍卖过程中,应当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产权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范。转让方、竞买人、买受人、拍卖机构在产权转让拍卖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联合产权其他类型交易业务采取拍卖方式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联合产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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