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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主办单位:中产智投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来源: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时间:2022-1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联合产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网络竞价行为,依据联合产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产权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由联合产权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通过联合产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动态报价等。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联合产权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获得资格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联合产权交纳交易保证金,参与网络竞价的合格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联合产权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联合产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的竞价方式。除涉及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联合产权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联合产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的竞价方式。除涉及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动态报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次工作日零时起,由联合产权依据公告中的相关约定,组织竞买人通过联合产权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报价时间截止,当前报价方即为最高报价方。除涉及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四条 涉及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产生最高报价方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联合产权相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五条 联合产权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为网络竞价提供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至联合产权办理竞买手续。

第七条 网络竞价结束后,受让方应当签署《网络竞价结果确认书》。联合产权根据竞价结果出具《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

第八条 受让方应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受让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的,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联合产权可以根据相关约定重新组织实施竞价或再次发布转让信息公告。

第九条 报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本次网络竞价结束。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十条 竞买人应当在联合产权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联合产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自行报价。

第十一条 多次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转让方应当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报价期限,其中自由竞价期一般不少于10分钟,限时竞价周期一般不少于2分钟。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下一次报价应当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当前报价。每次加价应当为转让方设定的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十二条 报价时间截止,当前报价方即为最高报价方。报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本次网络竞价结束。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在联合产权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联合产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进行一次报价。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最高报价方。

第十四条 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报价活动结束后,联合产权应当在网络竞价系统公示报价记录。

第三节 动态报价

第十五条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次工作日零时起至信息发布期满次日起第2个工作日的上午10时止;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2分钟。

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须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中明确列示该产权转让项目设定的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时间、加价幅度等内容。

第十六条 竞买人登录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动态报价的起始价不得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第十七条 动态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动态报价活动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报价方成为该次动态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十八条 各竞买人应当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内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应价。各竞买人均未应价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和《动态报价须知》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网络竞价禁止情形和中止、终结

第十九条网络竞价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转让方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

(二)转让方无故不推进网络竞价交易活动进程,经联合产权催办仍不作为;

(三)竞买人与转让方、其他竞买人串通竞价或者排挤其他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损害转让方或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四)竞买人弄虚作假,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竞买人扰乱竞价现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

(六)竞买人对转让方、联合产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

(七)联合产权工作人员违背公正立场,对转让方和竞买人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产权有权中止网络竞价:

(一)网络竞价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或联合产权网络联合产权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或称“定时报价”,下同)期结束时间或限时竞价(或称“连续报价”,下同)周期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联合产权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有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六)联合产权认为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联合产权将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联合产权通知各竞买人,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竞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当终结: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

(三)《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规定终结交易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经联合产权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竞价活动的竞价标的按现状处置,竞买人可以在竞价前依约查阅竞价标的相关资料,也可到竞价标的所在地进行调查取证和现场审鉴,对标的现状有充分了解之后方可参加竞买。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则应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联合产权网站所展示的竞价标的信息仅供参考,联合产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竞买人遭受损失和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联合产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对自己的竞价注册账户的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联合产权竞价网络或服务器的用户,在该网络或服务器上的一切行为均被视为是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联合产权不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

竞买人如因此造成联合产权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赔偿。联合产权有权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偿还部分,联合产权有权继续追偿。

第二十六条 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联合产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竞买人未及时关注转让方或联合产权在联合产权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竞价活动信息的;

(二)竞买人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的;

(三)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的;

(四)竞价活动的时间以联合产权网络竞价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时间不符而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联合产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产权转让需要采用其他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由联合产权根据产权转让项目特点,制订专项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联合产权为其他类型交易业务进行的网络竞价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联合产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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