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来源: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时间:2022-12-26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联合产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竞价及签订交易合同等行为,根据联合产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满,通过非竞价方式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除涉及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由联合产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第三条 联合产权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披露的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按照联合产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拍卖方式的,按照联合产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按照联合产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其他竞价方式的,由联合产权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标的企业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联合产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六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七条 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八条 联合产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以及报价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九条 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联合产权为其他类型交易业务提供组织签约服务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联合产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10-63973858
(工作日:9:0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