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时间:2022-12-26
第一条 为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产权交易资本市场,实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下属子平台的交易系统、交易规则、信息发布、交易鉴证、收费标准和业务监管“六统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产权交易平台整体方案>的通知》(粤国资产权〔2017〕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适用本制度。本办法所指的统一范围,包括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广州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和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子平台”)开展国有资产交易中使用的交易系统、交易规则、信息发布渠道、交易鉴证、收费标准和交易业务中的风险控制及监管流程。
第三条 中心是广东省产权交易市场统一的规划和服务平台,以“六统一”制度模式对子平台的营运进行行业指导、业务规范和运营监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照法律法规制订全省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规则和收费标准,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和广东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对外公布;
(二)通过调查研究,对全省产权交易行业进行战略规划;
(三)负责统筹组织全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对各子平台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四)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进行公正客观的监督,对交易活动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性规定出具意见,统一办理国有资产交易鉴证手续。
(五)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并设立独立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为资金结算各方提供统一结算服务。
(六)建立广东省产权交易基础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全省数据归集统计和分析,作为全省唯一接口与有关监管部门的监测系统对接,实现网络互联或信息互换;
(七)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子平台是广东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平台,在中心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按“六统一”制度模式开展具体的全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中心制定的战略规划、发展计划、运营策略等调整自身的业务经营,遵守并落实中心制定的适用于各子平台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心要求,提供交易场所和充分有效的服务设施,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规范操作;
(三)以中心的名义接受交易主体的委托,开展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接洽交易双方、接收交易主体提供的纸质材料、将交易有关信息及纸质材料录入中心交易系统;
(四)按照中心的交易制度组织交易,具备优质、高效、合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市场功能;
(五)以中心的名义,按照中心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通过中心开设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进行结算;
(六)建立健全现场管理、应急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七)子平台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会员制度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并报中心审核后实施;
(八)接受中心的业务监管,根据中心要求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九)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子平台的设立、变更、撤销,以及国有资产交易品种等基本信息,应当在中心官方网站和交易系统面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子平台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实现“六统一”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
第二章 统一交易系统
第七条 子平台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应当通过中心的交易系统实现全流程在线交易,由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并接受中心的业务监督。交易主体提交纸质材料应为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子平台不予接收。子平台应在交易系统中提交其接收纸质材料的扫描件,应与交易主体提交纸质材料保持一致。
第八条 中心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系统,为子平台、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技术联通、信息交互、资源共享、交易录入登记、程序流转、竞价评审和数据归集等服务,建立在线业务监督机制,运用大数据挖掘和交易预警分析等方式,对交易实施全过程在线监管。
第九条 子平台应当与中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系统对接联通,实现信息实时交换、报送。子平台应当确保所交换、报送的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第十条 中心应当归集各子平台数据信息,并进行数据分析,与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省国资委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对接联通,并交换共享数据信息。
第三章 统一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政策规范等文件制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规则和收费标准,所制定的有关交易制度应当报省国资委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对外公布。子平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心交易规则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 子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政策规范等文件的规定,在国有资产交易主体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后,通过中心进行信息披露,开展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等业务。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和出具交易凭证。中心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政策规范等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类别特征,依程序制定实施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流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第十四条 子平台应当以中心的名义接受交易主体委托,开展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办理业务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从事交易的权限和程序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委托方充分解释政策规定、交易规则、交易程序和揭示有关风险,获取必要的交易保证,明确在市场变化情况下委托方违约和相关交易资金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子平台应当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履行交易程序,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严格根据政策法规规定对交易主体提供的申请文件及相关交易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中心及子平台对各方(意向)主体所提交有关资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参与国有资产交易的各方(意向)主体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合法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中心施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中心开设统一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国有资产交易资金,保证资金结算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统一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子平台开展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必须在中心独立对外的官方门户网站和交易系统进行同步信息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的公告,其内容应当与在中心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交易项目发生中止、终结交易情形的,子平台应当及时通过中心及子平台同时发布中止、终结交易公告,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条 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结果应当通过中心网站对外公告,子平台网站联动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和公告期按照相关监管办法及中心交易规则执行。
第五章 统一交易鉴证
第二十一条 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由中心统一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二条 子平台应当依照中心有关规定整理并保存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交易文件、竞价文件等交易全过程文书、录音录像和电子资料等档案材料。
第六章 统一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中心和子平台实施统一的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按照统一收费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交易双方服务费用由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统一结算,子平台不得自行收取。
第二十五条 对出具交易凭证的项目,符合服务费用分配条件的,中心在每月10日前按照约定将上月服务费用分配结算至子平台。
第七章 统一业务监管
第二十六条 中心明确设定交易业务可接受的风险程度,制订识别、监测和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建立有效的风险决策机制,指导子平台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指导重大、复杂项目的风险控制及决策,保障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中心开展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中所涉公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电子章)和鉴证专用章(电子章),用印事项均须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方可用印。具体使用办法由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易项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交易。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交易的,具体项目的承接子平台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心发现子平台未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提醒、暂停直至停止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
第三十条 因子平台违法违规或过错造成中心损失的,中心有权从应分配子平台的服务费用中扣除。如损失无法抵补的,中心有权追究违规子平台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心及子平台从事国有资产交易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机构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中心及子平台工作人员在开展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时,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解释,报省国资委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子平台制定的相关制度应当与本制度一致。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10-63973858
(工作日:9:0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