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来源:无锡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2-12-20第一条 为规范在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受理行为,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锡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委托代理制。转让方应与受托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就委托事项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包括预披露和正式披露。
转让方向锡交所提出预披露或正式披露申请,递交《信息预披露申请书》、《挂牌申请书》等相关纸质附件材料,委托锡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第四条 《预披露申请书》、《挂牌申请书》、《出让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转让方与受托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对《预披露申请书》、《挂牌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的纸质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转让方受托机构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披露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预披露申请书》或《挂牌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锡交所依规定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登记的决定,予以受理登记的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
第八条 锡交所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并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符合信息公告要求,锡交所予以受理;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锡交所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评估报告中的特别事项说明等;
(六)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七)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十)对转让标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六)款内容。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
(三)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四)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五)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包括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的解释或说明)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收到备案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转让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可以采用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四条 转让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相关事项。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30%。
第十五条 修订后的《无锡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已经2019年12月2日无锡产权交易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锡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锡交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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