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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主办单位:中产智投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来源: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时间:2022-12-20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本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中心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本中心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中心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全额无息返还。

第五条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本中心的结算账户。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产权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本中心指定账户,本中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

2、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本中心在收到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出具的申请付款文件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给转让方。

3、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交易中心凭转让标的工商或其他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及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出具的申请付款文件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给转让方。

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本中心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条  本细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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