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储备粮轮出竞价操作规则(试 行)
来源: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时间:2022-12-20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储备粮轮出竞价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规范储备粮轮出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储备粮轮出竞价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储备粮轮出竞价,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地方各国有粮食承储企业(库点)根据储备粮轮换计划将存放在本企业(库点)的储备粮进场进行轮出竞价销售的业务。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储备粮轮出竞价活动。
第二章 竞价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储备粮轮出竞价通过电子竞价、网络竞价、密封式报价等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六条 受让方须为具有粮食批发、粮食加工、饲料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储备粮承储库点不允许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
第七条 储备粮轮出竞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进场挂牌手续;
2、发布公告,征集意向竞买人;
3、接受咨询、看样;
4、审核并确认竞买人资格;
5、组织竞价会;
6、确定受让方;
7、签定储备粮轮出竞价销售合同;
8、结算交易资金;
9、标的交割。
第八条 转让方办理储备粮轮出竞价的,应向交易中心办理委托手续,签定《储备粮轮出委托协议》,并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经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
3、经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作出的储备粮品质《鉴定报告》;
4、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5、储备粮轮出竞价标的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限等指标;
6、储备粮轮出竞价销售合同;
7、需要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交易中心予以接收登记。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如系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如有必要需提供材料原件核对。
第九条 储备粮轮出竞价的,转让方应委托交易中心在泉州晚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广泛征集意向竞买人,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所发布信息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的,应当出具原储备粮轮出批准部门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并由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自新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看样时间内有权了解竞价标的情况,并对竞价标的的价值、质量进行判定,竞价标的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竞买人未到现场看样或错过咨询看样时间均视为对竞价标的的认可和知情。竞买人一旦申请竞价即表明已详尽了解竞价标的的相关情况,全面行使了知情权并接受该竞价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并自愿对自己的竞价行为负完全责任。竞价成交后,受让方不得对竞价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一条 意向竞买人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并经资格审查合格,且办理完报名手续后,即可成为竞买人。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可以延长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
信息公告内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有排斥意向受让方的内容。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在竞价会开始前3个小时将储备粮轮出竞价标的底价以文件的形式提交至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在竞价会开始前1个小时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竞价账号予以激活。
第十五条 竞价标的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方。
第十六条 竞买人在成为受让方后,其交易保证金自竞买成交之日起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竞价标的交割完毕后无息退还受让方。竞价标的交割完毕后,转让方、受让方应共同向交易中心出具《资产交割完毕函》。
第十七条 受让方应自竞买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佣金汇达交易中心,并签署《竞价结果通知单》。
第十八条 受让方应在签署《竞价结果通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成交价款汇达委托方指定账户,并凭《竞价结果通知单》、首期成交价款缴款凭证与转让方签定《储备粮轮出竞价销售合同》,并按《储备粮轮出竞价销售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
第十九条 竞价标的交割完毕后,转让方、受让方应共同向交易中心出具《资产交割完毕函》。
第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条 储备粮轮出竞价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争议涉及交易中心时,当事人可以向交易中心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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