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费标准(自治区发改委核准)
来源: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时间:2023-01-11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股权类交易项目
公开挂牌的股权类交易项目,按不超过成交金额的3.1%收取交易服务费,并按成交额成反比例分档递减累加计算。
交易成交额 | 费率 | |
转让方 | 受让方 | |
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 2.1% | 3.1% |
500万元一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1.1% | 2.1% |
1000万元一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0.6% | 1.6% |
5000万元一1亿元(含1亿元) | 0.5% | 0.7% |
1亿元以上 | 0.3% | 0.4% |
注: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收取。
计算方式:
以转让方成交额2亿元为例,收费标准为95万元。即:
① 500×2.1%=10.5万元
②(1000-500)×1.1%=5.5万元
③(5000-1000)×0.6%=24万元
④(10000-5000)×0.5%=25万元
⑤(20000-100000)×0.3%=30万元
(二)物权类交易项目
公开挂牌的物权类交易项目,按不超过成交金额的4%收取交易服务费,并按成交额成反比例分档递减累加计算。
交易成交额 | 费率 | |
转让方 | 受让方 | |
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 3% | 4% |
50万元一100万元(含100万元) | 2.5% | 3.5% |
100万元一500万元(含500万元) | 2% | 3% |
500万元一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1.5% | 2.5% |
1000万元一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1% | 2% |
5000万元以上 | 0.6% | 1.5% |
注:不足1千元的按1千元收取。
(三)增资扩股
公开挂牌的增资扩股项目,按不超过成交金额的6‰收取交易服务费,并按成交金额成反比例分档递减累加计算。
交易成交额 | 费率 | |
融资方 | 投资方 | |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 4.5‰ | 5‰ |
1000万元一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3.5‰ | 4‰ |
5000万元一1亿元(含1亿元) | 2.5‰ | 3‰ |
1亿元一5亿元(含5亿元) | 2‰ | 2.5‰ |
5亿元一10亿元(含10亿元) | 1.5‰ | 2‰ |
10亿元一30亿元(含30亿元) | 1‰ | 1.5‰ |
30亿元一50亿元(含50亿元) | 0.8‰ | 1‰ |
50亿元一 100亿元(含100亿元) | 0.5‰ | 0.8‰ |
100亿元以上 | 0.1‰ | 0.5‰ |
注: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收取。
(四)国有资产招租
(1)出租方免收交易服务费
(2)承租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按成交租赁合同租金总额的2%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租赁期低于10年的,不超过成交合同首年首月的租金;
租赁期高于10年(含10年)的,不超过成交合同首年前两月的租金之和。
(五)征集合作方
公开挂牌的征集合作方项目,向双方分别收取交易服务费,并按成交金额反比例分档递减累加计算。
交易成交额 | 费率 |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 4‰ |
1000万元一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3‰ |
5000万元一 1亿元(含1亿元) | 2‰ |
1亿元一5亿元(含5亿元) | 1.5‰ |
5亿元一10亿元(含10亿元) | 1‰ |
10亿元一30亿元(含30亿元) | 0.8‰ |
30亿元一50亿元(含50亿元) | 0.5‰ |
50亿元一 100亿元(含100亿元) | 0.1‰ |
(六)民营房地产类交易项目 | |
房地产类 交易项目 | 费率/服务费 | ||||
转让方/出租方 | 受让方/承租方 | ||||
房产转让 | 合同总额的0.8% | 合同总额的1% | |||
土地转让 | 合同总额的1.5% | 合同总额的1.5% | |||
房地产租赁 | 0 | 一个月合同租金 | |||
代理过户 | 经本公司办理的房地产转让项目 | 委托过户方 | 2000元/宗 | ||
未经本公司办理的房地产转让项目 | 委托过户方 | 4000元/宗 | |||
房地产 融资 | 商业贷款 | 经本公司办理的房地产转让项目 | 委托融资方 | 贷款总额的1.5% | |
未经本公司办理的房地产转让项目 | 委托融资方 | 贷款总额的2.5% | |||
公积金贷 款 | 经本公司办理的房地产转让项目 | 委托融资方 | 贷款总额的1% | ||
未经本公司办理的房地产转让项目 | 委托融资方 | 贷款总额的1.5% | |||
房地产转让项目,若项目成交价与委托价相比,形成增值的,以增值额为基数,可向转让方另行收取增值额不超过30%的额外增值服务费(增值额是指成交价与委托价的差额)。
(七)经有权部门批准直接协议转让、产权置换代理服务
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直接协议转让项目与产权置换代理 | |
服务项目,根据代理工作量和成交金额大小,向委托方收取定额手续费。 | |
协议转让金额/产权置换金额 | 手续费(元/宗) |
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 5000 |
500万元一 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10000 |
1000万元一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15000 |
5000万元一1亿元(含1亿元) | 20000 |
1亿元一5亿元(含5亿元)’ | 30000 |
5亿元一 10亿元(含10亿元) | 35000 |
10亿元一15亿元(含30亿元) | 40000 |
15亿元一20亿元(含50亿元) | 50000 |
20亿元以上 | 60000 |
(八)拍卖方式交易
通过拍卖方式进行的产权交易,根据拍卖前期工作量的大小,向拍卖机构协商收取服务费。
(九)资产(非房地产)招租项目
对于资产招租项目的出租方,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向出租方定额收取服务费。交易未成功的按每宗收取1000-5000元/宗,交易成功的收取出租方一个月的租金;
对于资产招租项目的承租方,按一个月实际成交的合同租金收取服务费。
(十)融资服务类项目
对融资服务类项目按不超过融资额的3.5%向融资委托方收取服务费。
(十一)咨询服务项目
产权交易前期项目技术咨询服务按工作量大小向委托方收取固定费用且最少不得低于1万元。
(十二)其他项目
其他商务服务以及各类增值交易服务费,由交易中心与委托方协商收取。
民营类交易项目收费可以参照此标准执行,也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协商收取。
二、产权交易在遵循自愿、诚信、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的前提下,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
三、产权交易服务费属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并在收费窗口或交易场所公示具体费率(标准)。
四、本批复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原藏发改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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