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国投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
标的企业简介
标的企业为太原国投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所属行业为资本市场服务,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政府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简介
此项目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正式挂牌,转让底价为258万元,信息披露起止日期为2020-05-25至2020-06-19。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为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企业经济类型为国有控股企业,所属行业为资本市场服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为51%。
该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为董事会决议,批准单位为-,决议文件名称为《华能资函[2020]62号》。
交易条件
1)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以不了解转让标的资产现状、瑕疵及风险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50万元支付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3)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挂牌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以不低于最高报价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退还保证金申请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并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用于补偿相关方的损失,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须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的转让标的企业一切内容,自行勘察了解并承担本次受让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企业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同意在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并完成标的企业的更名,在工商变更后,标的企业公司名称不使用“长城”字样。
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50万元支付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3)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挂牌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以不低于最高报价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退还保证金申请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并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用于补偿相关方的损失,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须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的转让标的企业一切内容,自行勘察了解并承担本次受让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企业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同意在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并完成标的企业的更名,在工商变更后,标的企业公司名称不使用“长城”字样。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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