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融资方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区为大连市,所属行业为货币金融服务,注册资本为-,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同业拆借;代客及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国外保函业务;国际保理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简介
此项目在大连产权交易所正式挂牌,拟募集资金金额为不低于1000万元,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2645502-236941494%,信息披露起止日期为2020-08-11至2020-11-27。
该企业国资监管机构为中央其他部委,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批准单位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批准文件名称为《大连银保监局关于大连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方案的批复》。
投资方资格条件
1、股东资质积极条件(可以被确认的资格条件)
(1)境内非金融机构:
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来源: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境内金融机构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来源: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3)境外金融机构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来源: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股东资质消极条件(资格不能够被确认的情形)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来源: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来源: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3、其他持股要求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来源: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来源: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中国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1)境内非金融机构:
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来源: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境内金融机构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来源: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3)境外金融机构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来源: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股东资质消极条件(资格不能够被确认的情形)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来源: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来源: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3、其他持股要求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来源: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来源: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中国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他披露事项
注意问题:
上述“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为本次公开挂牌结束后,增资方原股东按照本次公开挂牌形成的增资价格参与认购后初步测算的结果;其中,“增资后持股比例”将根据本次公开挂牌结果、增资方原股东认购情况以及监管部门审批情况作适当调整。
上述“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为本次公开挂牌结束后,增资方原股东按照本次公开挂牌形成的增资价格参与认购后初步测算的结果;其中,“增资后持股比例”将根据本次公开挂牌结果、增资方原股东认购情况以及监管部门审批情况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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