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现代、捷达2台车辆捆绑转让
| 项目名称 | 北京现代、捷达2台车辆捆绑转让 | 项目编号 | 29CL20200829 |
|---|---|---|---|
| 成交金额 | - | 成交日期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方信息
交易条件
联系信息
图片及附件
成交信息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北京现代、捷达2台车辆捆绑转让 | ||
|---|---|---|---|
| 披露价格 | 0.9万元 |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7-29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0-08-11 |
| 资产属性 | 房产 | 标的所在地区 | 哈尔滨市 |
| 是否国有资产转让 | 是 | 是否捆绑转让 | 否 |
| 转让说明事项 | 1、 转让标的为2台车辆捆绑转让,不拆分。 2、 转让标的仅为车辆,不包含车辆号牌。转让标的在变更过户时,转让方可优先留用车辆原号牌,若转让方放弃车辆原号牌优先留用,原号牌由相关管理机构收回,重新发放新号牌。 3、 转让标的竞价成交但并未办理完成更名过户手续前,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进行修理或其他处理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因不能在登记注册地办理更名过户交易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转让方、受让方及交易机构均不承担责任,受让方支付的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额无息退还,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4、 转让标的的部分证件可能存在缺失或没有办理的,转让标的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补办,补办证件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 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违章记录,转让成交后,违章罚款及扣分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其它欠费情况,欠费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处理;转让成交后,转让标的所欠任何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并承担相关规定处理事项。从转让标的交付受让方之日起,以后所发生的违章、罚款、扣分、安全等事项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6、 转让标的若已办理商业险,转让成交后商业险是否随转让标的一同过户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解决。 7、 转让标的仅保证在车辆目前登记注册地更名过户,办理过户手续需要交纳的全部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查询并承担。转让标的能否异地落户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核实。转让成交后,如果不能异地落户,车辆不退。 8、 转让标的的里程表公里数、注册日期等参数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不作调整。 9、 转让标的按现状(包括其瑕疵)进行转让。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10、 意向受让方务必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前对转让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 | ||
| 资产概况 | - | ||
| 资产描述 | - | ||
| 重大事项披露 | 1、 转让标的为2台车辆捆绑转让,不拆分。 2、 转让标的仅为车辆,不包含车辆号牌。转让标的在变更过户时,转让方可优先留用车辆原号牌,若转让方放弃车辆原号牌优先留用,原号牌由相关管理机构收回,重新发放新号牌。 3、 转让标的竞价成交但并未办理完成更名过户手续前,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进行修理或其他处理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因不能在登记注册地办理更名过户交易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转让方、受让方及交易机构均不承担责任,受让方支付的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额无息退还,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4、 转让标的的部分证件可能存在缺失或没有办理的,转让标的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补办,补办证件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 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违章记录,转让成交后,违章罚款及扣分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其它欠费情况,欠费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处理;转让成交后,转让标的所欠任何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并承担相关规定处理事项。从转让标的交付受让方之日起,以后所发生的违章、罚款、扣分、安全等事项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6、 转让标的若已办理商业险,转让成交后商业险是否随转让标的一同过户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解决。 7、 转让标的仅保证在车辆目前登记注册地更名过户,办理过户手续需要交纳的全部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查询并承担。转让标的能否异地落户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核实。转让成交后,如果不能异地落户,车辆不退。 8、 转让标的的里程表公里数、注册日期等参数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不作调整。 9、 转让标的按现状(包括其瑕疵)进行转让。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10、 意向受让方务必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前对转让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 | ||
2、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转让方经济类型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
| 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批准单位 | 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文件名称 | 二0二0年外贸集团第九次党委(扩大)会议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0-06-19 |
3、交易条件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0.9万元 |
|---|---|---|---|
| 保证金缴纳开始时间 | 2020-07-29 | 保证金缴纳结束时间 | 2020-08-11 |
| 网络竞价开始时间 | 2020-07-29 | 网络竞价结束时间 | 2020-08-12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4、联系信息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 | 会员机构名称 | -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会员经纪人 |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邮箱 | - | 会员经纪人联系电话 |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 | 会员经纪人邮箱 |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
5、图片及附件
6、成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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